索 引 号 XM00126-19-01-2020-011 主题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0-12-02
文 号 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1号
标 题: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1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1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0-12-02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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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1号

  申请人:林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厦门市翔安区XX。

  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

  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9楼

  负责人:林立忠,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林XX主张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于2020年9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对停止使用及解危通知书的异议”,请求被申请人对址于翔安区XX房屋的安全性进行重新鉴定,确认该房屋并非需要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的危房;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其不是作出涉案停止使用及解危通知书的主体,也不具备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申请人应当向翔安区建设局或者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重新鉴定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0日,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对翔安区XX房屋权利人作出《停止使用及解危通知书》;申请人于同年5月5日向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多个主体邮寄《关于对“停止使用及解危通知书”的异议》,请求对该房屋的安全性进行重新鉴定;同月9日,该房屋被有关单位强行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不作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停止使用及解危通知书》、《关于对“停止使用及解危通知书”的异议》、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清单》《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厦委办发〔2019〕36号)及《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厦翔委办〔2019〕40号)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十)项规定,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建设管理科负责组织镇(街)做好权限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厦委办发〔2019〕36号和厦翔委办〔2019〕40号的以上内容能够直接证实,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属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的职责。综上,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的行政职责,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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