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6-19-01-2020-010 | 主题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02 |
文 号 | 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0号 | ||
标 题: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0号)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0号)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10号)
申请人: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
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9楼
负责人:林立忠,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方XX、方XX、陈XX、方XX、陈XX因对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于2020年8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厦资源规划翔政信告20200005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同年9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张因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二期工程(翔安段)建设项目面临征收,申请公开委托征地实施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信息;在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经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后,其于同年8月12日收到《告知书》;其认为《告知书》的答复违法,应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根据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于2020年8月4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其中,部分公开申请属于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部分公开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已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主张因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二期工程(翔安段)建设项目面临征收,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6日作出厦资源规划翔政信告2020003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年7月6日,申请人因不服该《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于同月21日作出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厦资源规划翔政信告2020003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4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认为部分申请属于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部分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已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议向马巷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并告知申请人马巷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联系电话和地址。同年9月1日,申请人因不服《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及依据清单》《告知书》及相应送达证明材料、本机关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的“涉及XX社区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上述信息经被征地单位及村民确认的书面材料”等部分,属于被申请人拟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材料,属于过程性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地上附着物归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测绘的书面材料”、“确认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的照片或影像资料”及“委托征地实施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部分,不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不属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于2020年8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厦资源规划翔政信告20200005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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