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6-19-01-2020-007 主题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0-08-26
文 号 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7号
标 题: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7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7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7号)
发布时间:2020-08-2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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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叶某春,女,1973年4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

  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

  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西路1号

  负责人:沈思东,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叶某春因对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处理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同年7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等监管不到位、乱作为,存在违规审批;次月29日,其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其认为《告知书》的答复违法,应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告知书》并未对申请人设立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其受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经过调查核实,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告知书》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告知申请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违法审批”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主张同安区某村存在违法审批房屋建设用地的情况,于2020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反映相关违法审批的举报信。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后,于同年6月29日作出《告知书》,认为相关审批合法,并告知申请人“如对以上办理情况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7月1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及其附件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告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属于信访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如对办理情况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给予申请人错误的法律救济途径,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告知书》的相关错误表述,对申请人的救济权利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申请人不服《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另,本机关作为下属各分局的唯一复议机关,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处理情况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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