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6-19-01-2020-006 主题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0-08-26
文 号 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6号
标 题: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6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6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资源规划行复〔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08-26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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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方某泽,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申请人:方某欣,男,1975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申请人:陈某筑,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申请人:方某民,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申请人:陈某耀,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

  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9楼

  负责人:林立忠,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方某泽、方某欣、陈某筑、方某民、陈某耀因对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厦资源规划翔政信告2020000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同年7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张因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二期工程(翔安段)建设项目面临征收,申请公开委托征地实施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信息;次月7日,收到《告知书》;其认为《告知书》的答复违法,应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并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5月6日作出《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其中,部分公开申请属于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部分公开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已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二期工程(翔安段)建设项目面临征收,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次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并受理。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6日作出《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告知书》中表述,部分公开申请属于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部分公开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建议向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同年7月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自然人信息材料、送达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告知书》及相应送达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认为部分公开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但仅答复“建议向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未尽到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厦资源规划翔政信告20200003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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