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9 18:21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结时限及结果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公开事项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由我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二)机构设置。包括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包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其他规划计划、存量住宅用地信息等;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包括统计信息、工作总结;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包括办事指南,权责清单,行政许可结果公开等;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 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及招标采购信息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包括规划公示,规划成果,征地信息,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信息,土地、矿产、海洋、测绘等领域相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四、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主动公开的时限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有当面申请、信函申请、通过互联网渠道(网站)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申请。

      2、行政机关收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公开流程

      (一)主动公开

      由主动公开件经办机关处室(单位)提出网站信息发布申请,经办处室(局属单位)领导审核确认后报信息审核,再报保密审查(如果需要技术审核的先报技术审核,然后再报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如有重大或敏感信息,应在上述审核的基础上再上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市局直接办理事项流程:受理点收件——转市局各业务处室或分局提出办理意见——受理点根据处室或分局意见拟告知书——办公室审核——法规处审核——局领导签发——制作告知书及相关资料回复申请人

      2.需转分局办理事项流程:受理点收件——受理点拟转办告知书,办公室审核后,受理点通知申请人——转分局收发员登记办理——分局依据规定在法定的日期内制作告知书及相关资料回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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