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6-025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规〔2026〕4号
    • 发布日期:2026-09-28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28 17:55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收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前12个月期间(不含当月)生产经营者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结合生产经营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月平均人数确定。

      (一)生产经营者的职工月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1.按生产经营者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指注册登记地在被征收范围内)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的上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份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各区可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被征收房屋经营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综合确定职工月平均人数。

      (二)生产经营者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下列办法计算:

      1.按生产经营者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及职工月平均人数计算。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指注册登记地在征收范围内)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的上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份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实际缴纳月数及职工月平均人数计算。

      (三)职工工资补偿期限按六个月计算。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生产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本规定执行。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计算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时点。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6年9月23日印发

      政策解读:《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