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5-049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5〕643号
- 发布日期:2025-11-03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立体生态住宅项目规划管控要求(2025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立体生态住宅项目规划管控要求(2025版)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控要求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在招拍挂条款中允许设置立体生态住宅的项目。
(二)具备临湖、临海、临景条件的,可设置立体生态住宅的商品住宅项目。
第二条(一般要求) 岛内立体生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得少于160平方米,岛外立体生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得少于120平方米。每户拥有户属空中花园,原则上应临湖、临海、临景建设。户型不得带有敞开式连廊,可设置底层公共休闲架空空间及楼层共享公共休闲绿化平台。
第三条(建筑控制) 地块内立体生态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及建筑面宽按照公共休闲绿化平台和户属空中花园外挑尺寸的二分之一范围线进行计算。
立体生态住宅建筑与地块外建筑及与地块内非立体生态住宅建筑的间距,以及立体生态住宅建筑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等退距应按照公共休闲绿化平台和户属空中花园的最外边缘计算。
第四条(日照管理) 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符合现行日照技术规定,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一)当立体生态住宅作为遮挡物时,日照计算的遮挡面应为公共休闲绿化平台和户属空中花园的最外边缘;
(二)当立体生态住宅作为被遮挡物或自遮挡时,日照计算的被遮挡面应为建筑物主体外边缘。
第五条(容量控制) 公共休闲绿化平台、户属空中花园不计容积率和产权面积。户属空中花园的外挑尺寸不应小于2.4米且不大于6米。项目建筑密度按首层建筑基底面积进行计算。
第六条(底层公共休闲架空空间) 建筑底层(除底层设置商业外)可设置层高不低于3.30米、不高于4.50米的底层公共休闲架空空间,应通透设计或局部采用透明玻璃材质。
第七条(户属空中花园) 户属空中花园应为悬挑结构,其空间高度应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度,且相邻上下层设置空中花园在水平投影范围内不应重叠。户属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30%,且户属空中花园绿化面积不小于其水平投影的30%,绿化覆土深度不低于0.6米。户属空中花园不封闭、不可设置为凹阳台形式,至少应有相连两条外侧边无实体围护结构,其临空处应设置栏杆、栏板等安全防护构件。
第八条(公共休闲绿化平台) 设置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所在自然层计容建筑面积的30%,并应与不少于四户立体生态住宅户型共享,其空间高度应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度。平台绿化面积不小于其水平投影的30%,绿化覆土深度不低于0.6米。平台至少一个长边临空,平台不封闭、不分隔、不可侵占。临空面无实体围护结构,应设置栏杆、栏板等安全防护构件。
公共休闲绿化平台应设置于建筑公共区域,不得与户属空中花园相邻设置。除入户门外,户内其它空间不得与公共休闲绿化平台开门联通。
第九条(出挑控制) 套型在建筑主体结构外同一方向上仅允许设置一处外挑功能空间,即阳台出挑方向不得设置户属空中花园、设备板等,或户属空中花园内及上空不得设置阳台、设备板等。
第十条(其他要求) 试点项目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的同时,应同步提交户属空中花园及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的景观绿化专项设计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绿化种植方式防坠落、防台风等防护措施。
户属空中花园及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的景观绿化应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精装交付。
第十一条(适用时间) 本管控要求适用于印发后出让成交的商品住宅项目,印发前已成交的商品住宅项目按原管控要求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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