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5-030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5〕435号
- 发布日期:2025-08-0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
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年度预算安排的,纳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源规划局”)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监督和管理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重点突出、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实际需求、项目成熟度和绩效情况等安排项目支出。
第四条 (部门职责)专项资金由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需要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市资源规划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
(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及组织预算执行;
(三)负责具体项目立项、采购、审查、报批、成果验收、归档及结算审核。具体项目的结算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
(四)编制专项资金支出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五)编报专项资金财务决算;
(六)建立内控机制,强化内部财务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与审批)市资源规划局每年八月底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资源规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下一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并提出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批,列入市资源规划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适用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市级规划项目:
(一)规划编制类项目。各类规划的编制、调整和修编等,主要包括市、区、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保护修复、海域海岛、地下空间、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各类专项规划;各类详细规划;总体层面、片区层面、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等的城市设计;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区域协同规划、发展规划、规划策划研究;近期规划、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城市更新策划、选址规划咨询、出让地块图则等规划实施类项目。
(二)实施监督和服务保障类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的监测、体检、审查、评估等规划实施监督类项目;资源规划行业的系统应用和运维,服务资源规划的数据采集处理、转译、建模建库、分析评估,空间要素保障、审批制度改革、许可信息复核等技术服务保障类项目。
(三)法规政策与技术标准。主要包括资源规划相关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修订。
(四)市委、市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规划项目。
第七条 (支出范围)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规划项目的编制、研究、咨询及技术服务保障费用;
(二)为服务项目编制组织的招投标、专家评审论证、成果公示、报批等费用;
(三)规划方案征集费;
(四)其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支出的项目。
第八条 (支出渠道)规划项目经费支出渠道明确如下:
(一)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法定规划项目,以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厦委办发〔2019〕23号)明确由市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的规划项目,其经费原则上由专项资金支出。部分列入各区、指挥部和业务部门资金计划的项目除外。
(二)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经费原则上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
(三)村庄规划、城中村更新改造规划,及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策划、规划,其经费原则上由各区政府承担。
无法确定经费渠道的规划项目,其经费承担主体或开支渠道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九条 (支出标准)专项资金支出原则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预算执行)市资源规划局应严格执行预算,在年度预算内组织项目编制,不得超预算组织采购或签订合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从专项资金开支的项目,由市资源规划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确定采购方式,开展项目采购。
第十二条 (经费拨付)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市资源规划局根据采购结果与项目承接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合同金额、工作内容及深度、成果形式和交付时间,以及各阶段进度款的支付条件、金额等内容;
(二)项目承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开展规划编制(或提供规划技术服务)、报送成果审查和验收,并申请项目进度款拨付;
(三)市资源规划局监督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支付费用,组织项目成果审查、验收及费用审核结算。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市资源规划局应按规定开展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自评,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市资源规划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台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运作。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违规处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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