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4-066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4〕59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4-12-27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7 15:48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

      鉴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撤销了我局的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及九个执法大队,同时《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厦资源规划〔2021〕543号)已失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厦府办〔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新修订的《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坚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厦府办〔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含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及有关林业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通过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等方式,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指自然资源部门(含市资源规划局机关、各分局、各区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行政相对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对适用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行清单制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动态调整。

      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不予处罚执法程序

      (一)当场整改的情形

      1.现场整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投诉件处置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行政相对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

      2.警示告知。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警示告知书》,明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行政相对人不得再次违法,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再次被查实有同类违法行为的,首次不予处罚记录将作为执法部门实施处罚考量违法情节的重要因素。

      3.事后备案。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发现符合本办法和清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依法当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报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备案登记。

      4.《警示告知书》和全过程记录应当在相关执法部门备案、归档保存,作为发现行政相对人再次违法时实施处罚的相关证据。

      (二)限期整改的情形

      1.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当场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相关执法文书,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

      2.行政相对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后,对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提出不予处罚的处置意见,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由相关执法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填写不予立案呈批表。不予立案处罚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警示告知书》,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3.行政相对人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依法立案处理。

      (三)立案查处的情形

      1.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发现行政相对人完成整改且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不予处罚的处置意见并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审议和行政处理决定呈批手续,依法定程序研究决定后制作《不予处罚决定告知书》,保障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最后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2.《不予处罚决定书》应当附《警示告知书》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一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决定不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

      执法人员在不予处罚执法程序中,应当加强证据收集固定,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身份信息、违法情况、整改情况及处置过程等进行全过程记录,相关记录纳入执法案卷归档保存。

      行政相对人再次被查实有同类违法行为的,首次不予处罚记录将作为对其实施处罚的重要因素。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下列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一)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二)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二年内行政相对人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和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司法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或意见,移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

      (五)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

      (七)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第八条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有关执法信息和执法文书须同步记录保存在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警示告知书 

          3.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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