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4-062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4〕48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4-11-20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加快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根据《厦门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4〕1号),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工作规程
为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加快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厦门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以下类型
(一)存量工业物业分割。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应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等条款的存量工业物业,满足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且引入产业符合片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分割转让。
(二)低效工业用地物业分割。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等条款的工业用地,经属地区政府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允许存量工业物业或经批准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后的工业物业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分割转让。
(三)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工业用地范围内空闲未建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或者小于10亩但可与周边未利用的储备用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用地连片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由政府收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储备用地手续。
(四)低效工业用地空闲未建用地分割转让。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且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宗地内空闲未建土地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进行分割转让,但转让面积不得小于10亩。分割后继续保留的工业用地,需满足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二、低效工业用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工业物业分割、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空闲未建用地分割转让组合方式进行盘活改造,由属地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政府”)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采取空闲未建用地分割转让方式进行盘活改造的工业用地,在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中应一次性明确拟分割转让的地块数量、保留面积、分割条件等内容。
四、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工业控制线外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和保留的工业用地,应整体自持且不适用《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3〕5号)。
五、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仓储用地的,经属地资源规划部门认定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的工业用地用途的,适用本工作规程。
六、符合《厦门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9年)》(厦发改产业〔2024〕404号)规定的工业厂房分割转让,无需认定低效用地,工作规程可参照执行。
七、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简化工业(仓储)收储规划审批办理流程的通知》(厦资源规划综〔2023〕234号)与本工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程为准。《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涉及空闲未建土地分割转让审批流程的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1.存量工业物业分割工作规程
2.低效工业物业分割工作规程
3.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工作规程
4.低效工业用地空闲未建用地分割转让工作规程
附件1
存量工业物业分割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工业控制线内已确权登记的存量工业物业分割转让。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应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等条款。
(三)原则上可按幢或层分割为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产业用房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满足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分割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留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宗地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
(五)土地房屋已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分割转让的书面证明。
(六)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改变建筑功能,或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监管协议约定行为,或者已依法依规处理。
(七)已达到原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税收等要求,或者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八)未纳入收储计划,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申请之日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包括分割方案、分割产业项目情况、原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等)向属地区政府提出物业分割转让申请。
(二)属地区政府初步审查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职责对物业分割转让方式、原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是否涉及违法违规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分割转让的,由属地区政府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工业物业允许分割转让的面积、比例、条件、对象等。
(三)转让双方持区政府审查意见书、房产现状测绘成果等材料,向属地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物业分割转让申请。经审查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属地资源规划部门与转让双方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区政府与转让双方签订《监管协议》。
(四)土地房屋权属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转让分割审查意见书、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五)转让双方按规定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手续。
附件2
低效工业物业分割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确权登记的存量低效工业物业,或经批准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后工业物业的分割转让。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整体自持、不得分割等条款的,已按程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三)原则上可按幢或按层分割为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产业用房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满足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环保安全要求。
(四)分割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留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占宗地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
(五)土地房屋已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分割转让的书面意见。
(六)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改变建筑功能,或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监管协议约定行为,或者已依法依规处理。
(七)已达到原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税收等要求,或者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八)未纳入收储计划,不涉及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申请之日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
三、办理程序
(一)经属地区政府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包括改造方式、转让条件、转让对象、分割方案、原监管协议等),向属地区政府提出申请。
(二)属地区政府初步审查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职责对原用地是否纳入收储计划、是否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再开发和物业分割转让方式、原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是否涉及违法违规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属地区政府组织编写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包括物业分割方案、土地出让合同、违约处置方案、产业监管协议、转让协议等),并报市政府研究。
(三)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申请人向属地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属于存量工业物业分割的,申请人与属地区政府签订土地监管协议,与属地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属于低效用地再开发后工业物业分割的,属地资源规划部门将规划条件对外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处置完毕的,申请人向属地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核发规划条件决定书;申请人与属地区政府签订土地监管协议,与属地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四)土地房屋权属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五)转让双方按规定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手续。
附件3
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确权登记工业用地内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工业用地范围内空闲未建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或者小于10亩但可与周边未利用的储备用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用地连片开发利用。
(三)分割收储后继续保留的工业用地需满足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原则上达到现行工业容积率控制标准。
(四)土地房屋已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分割收储的书面意见。
(五)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改变建筑功能,或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监管协议约定行为,或者已依法依规处理。
(六)已达到原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税收等要求,或者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七)不涉及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申请之日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包括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收储意向方案、保留地块增资扩产方案等)向属地区政府提出工业用地分割收储申请。
(二)属地区政府初步审查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职责对保留地块增资扩产方案、规划条件、原合同和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等提出意见。分割收储方案经属地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
(三)分割收储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属于保留地块增资扩产的,申请人按程序办理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调整保留地块的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及相关条款,同时调整原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属地区政府与申请人签订分割后保留地块的监管协议。
(四)保留地块土地权利人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五)分割收储地块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储备手续。
附件4
低效工业用地空闲未建用地分割转让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内空闲未建用地通过二级市场分割转让。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已按程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且符合转让条件。
(三)用地范围内空闲未建土地面积不小于10亩。
(四)分割转让地块、保留地块均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分宗后属于权属界限封闭的独立地块,具备按工业用地独立使用的条件。分割后的保留地块需满足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原则上达到现行工业容积率控制标准。
(五)分割转让对象引入的产业应当符合片区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方向,位于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应满足园区相关要求。
(六)土地房屋已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分割转让的书面意见。
(七)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改变建筑功能,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监管协议约定行为,或者已依法依规处理。
(八)已达到原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税收等要求,或者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九)未纳入收储计划,不涉及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申请之日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包括改造方式、转让条件、转让对象、分割方案、原合同和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等)向属地资源规划分局申报交易价格,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低于现行基准地价80%的,属地资源规划部门函至属地区政府,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包括改造方式、转让条件、转让对象、分割方案、原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等),向属地区政府提出分割转让申请。
(三)属地区政府初步审查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职责对原用地是否纳入收储计划、是否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再开发和物业分割方式、原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是否涉及违法违规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属地区政府组织编写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包括分割转让方案、原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履约情况及处理方案、产业监管协议、转让协议等),并报市政府研究。
(四)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申请人向属地资源规划部门提出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申请报告、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原监管协议、用地分割方案、经属地区政府确认的分割后各宗地(分割转让地块和保留地块)规划指标、监管协议,及分割转让对象等。
(五)属地资源规划部门将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方案在资源规划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依法重新出具保留地块和分割转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其中分割转让地块规划条件应满足现行技术规定要求。
(六)属地资源规划部门将分割转让方案上报市政府研究,上报材料应包含原合同履约情况、分割后各宗地的规划条件、产业类型、土地开发利用要求、分割转让要求、监管协议模板等。
(七)分割转让方案取得市政府批复后,属地区政府与用地单位分别签订分割后保留地块和分割地块的监管协议;属地资源规划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宗有关事项;属地资源规划部门、属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对象共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转让要求。属地资源规划部门与分割转让对象签订分割宗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
(八)土地房屋权属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九)转让双方按规定分别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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