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4-060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4〕47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4-11-18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为规范我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查处水平和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土地、地质矿产、测绘、林业领域(限资源规划部门职责)、安全生产(限资源规划部门职责)等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工作由市局执法监督处、市局政策法规处、市局业务主管处室、各分局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
(一)市局执法监督处
1.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牵头推进行政处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案查处程序、标准、格式文书等内容。
3.负责组织查处测绘、安全生产(限资源规划部门职责)违法行为。
4.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全市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情节特别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做好重大案件、重大违法线索的信息集成工作;统筹做好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等相关协调衔接工作;对重大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
5.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市局政策法规处
1.组织、指导重大案件法制审核。负责开展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2.组织、指导案件听证工作。
3.组织、指导、应对、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生态损坏赔偿、国家赔偿案件工作。
4.组织开展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相关的信用修复。
(三)市局业务主管处室
1.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加强各自行业(业务)监管。发现与市本级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相关的违法行为线索,或在受理有关行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时,经主管处室初查研判认为涉嫌违法且违法状态尚未消除的,应制作《违法线索移交书》,根据违法类型,分别移交属地分局或执法处进一步核实查处。
《违法线索移交书》应当载明违法线索来源、涉嫌违法行为、涉嫌违法当事人相关信息(若有)、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等信息。
2.联合查处本行业领域行政处罚工作。按局党组印发《关于落实我市自然资源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在市局执法监督处组织查处本行业领域违法行为时,有关处室安排至少1名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员参与指导案件办理,负责协调对口业务部门开展有关业务鉴定、检定或认定工作(如《地图内容检定意见书》《农用地破坏程度认定意见书》或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认定等)。
(四)各分局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查处辖区职权范围内的土地、地质矿产领域违法行为,直属分局同时还负责依法查处辖区职权范围内违反有关林业管理(含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陆域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2.对查处的案件,组织案件审理;组织重大案件的法制审核;对需要听证的案件,组织听证工作;组织重大案件集体决策。
3.组织查处市局指定管辖或交办的其他违法案件。
4.加强在土地、地质矿产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业监管职责,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发现“两违”及由其他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的违法行为线索后,要及时依法函告通报或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机构)。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
(一)工作要求。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从案源线索登记开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各执法环节(含法制审核等环节)的有关执法信息及执法文书均需第一时间同步录入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系统内,不得事后补录。
(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流程
1.线索核查
2.立案
3.调查取证
4.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5.案件审理
6.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7.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8.执行
9.结案
10.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市局制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规定移送。
三、线索核查
案件承办部门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线索,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线索基本事实及时进行核查并形成《线索核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①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②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③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涉及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中有关违建(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违法行为,按《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函告或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一步查处,并跟踪落实;涉及砂、石、土管理,及时函告或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涉及农村村民建住房的,函告或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和所在镇(街)。
经核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符合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相关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处罚。
四、立案
(一)立案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跨行政区域的案件,两个以上分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分局管辖。各分局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跨区域和全市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情节特别恶劣、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由执法监督处组织辖区分局查处,必要时从其他分局抽调执法人员参加立案查处工作。
(二)立案呈批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或者分局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符合本级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承办部门在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前,属于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应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征求相关业务处(科)室意见。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时,承办人员应按程序向市局或分局负责人提交《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违法线索核查报告。《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相关建议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若需重新立案调查或进一步补充调查、补充完善有关执法程序的,承办部门需提请专题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立案呈批表》或相关审批手续。
(三)确定承办人员
批准立案后,应当确定至少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员。经市(分)局领导批准可以在系统内抽调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立案查处工作。
在立案调查或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机关应及时将立案调查或延长期限事由告知当事人。
五、调查取证
(一)取证要求
调查取证时,承办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过程应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要求进行记录。
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现场边界勘测等应由当事人指界并签字。其中,需要农用地(林地)破坏程度、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价值、违法收入或所得鉴定认定或地图内容检定的,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定、认定、评估或审计,并出具鉴定意见、检定意见、认定意见、评估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等;涉及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认定)的还须按我局有关具体规定执行,局管制处负责相关指导及出具认定意见。
承办部门应将上述相关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对上述相关结果的质证意见。
当事人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②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③提请公安、检察、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助。
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止
1.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1)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2)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情形(如牵涉群访、重大信访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4)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5)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移送给公安机关的;
(6)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2.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终止案件调查:
(1)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
(3)穷尽调查手段,对定性或量罚的重要部分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的;
(4)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6)其他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
出现规定的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或者《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相关处(科)室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批准后,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
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案件部门应当及时恢复调查。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六、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起草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
(一)案情分析
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等。案情分析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业务处(科)室或法律顾问意见。已确认违法事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调查报告
在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起草《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明确具体。其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建议。调查报告应当把握“结构清晰、表述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具体”的原则,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和证据清单、依据清单五个部分。①首部:案由、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调查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等;②正文:立案、调查情况、基本事实、案件定性、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建议等;③尾部:承办人员签名,并注明时间;④证据清单:列明案件调查报告涉及的证据;⑤依据清单:列明案件调查报告中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证据清单所列证据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七、案件审理
承办人员提交《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
案件审理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审理人员负责组织,采用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案件审理会应邀请相关业务处(科)室和法制部门参加。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承办部门应于审理会召开前至少提前三日将《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佐证和辅助材料提交给参会部门及相关人员,以便参会人员熟悉相关案情。
土地、地质矿产、有关林业领域(直属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的违法案件,由各分局主持案件审理会议,测绘、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案件由市局主持案件审理会议,对于土地、地质矿产、有关林业领域(直属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各分局可以提请市局主持案件审理会议,各分局分管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必须参加。
案件审理会议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对违法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和法律适用及存在的争议或调查难点疑点等作出说明;会议主持人或会议召集人要提醒参会人员熟悉审理内容(事项)并按程序逐一审理清楚;参会人员围绕审理事项进行审理,就审理事项有关情况进行提问和讨论,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解答或者补充说明,必要时可商请有关专业机构人员协助解答说明;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审理意见;记录人员如实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参会人员签字后,报会议主持人审签。
审理案件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①是否符合立案条件;②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③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④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⑤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⑥程序是否合法;⑦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裁量基准;⑧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承办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根据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
八、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后,案件承办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和审理意见,按照不同案件情形,分别提出以下初步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作出初步行政处罚意见;
(二)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处理机关。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案件,原则上中止调查,但不排除为了公共利益,及时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移送后,继续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提请市局或分局法律顾问团队进行预审核。
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市局或分局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制部门提出的意见办理。涉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当补充完善后,视情况经审理后,提交法制部门重新审核。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和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以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相关规定执行。
各分局应按照要求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和法律顾问,暂未配备的,可提请市局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十、处理程序
(一)复杂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审议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市局或者分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土地领域违法案件审议程序
土地领域重大或复杂的违法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审议的,由分局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形成最终处理决定,分局中层以上领导必须集体参加。
2.地质矿产、有关林业领域违法案件审议程序
地质矿产、有关林业领域(直属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重大或复杂的违法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审议的,由分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局执法监督处和分管领导审核,再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或局长专题会集体讨论审议形成最终处理决定;市局局长办公会或市局执法专题会需要包括市局主要负责人在内三名以上局领导集体参加。
3.测绘、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案件审议程序
测绘、安全生产领域重大或复杂的违法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审议的,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召开局长办公会或市局专题会集体讨论审议形成最终处理决定;市局局长办公会或市局执法专题会需要包括市局主要负责人在内三名以上局领导集体参加。
承办部门起草《关于提请审议×××违法案件查处的请示》《会议汇报材料》,应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送审稿)等。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另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审稿)》;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另附《行政处理决定书》(送审稿);对于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或涉嫌职务犯罪的,另附《问题线索移送书》(送审稿);对于涉嫌非职务犯罪,另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送审稿)。
市(分)局领导同意并确定会议时间后,案件承办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将相关会议材料通过OA系统发送至各参会处(科)室和单位。
专题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对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议,形成案件处理决定;会议形成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需参会人员(含参会领导)签名确认。
会议审议通过后,土地类违法案件,《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报分局领导审签,地质矿产、林业、测绘、安全生产类违法案件,《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报市局领导审签。
(二)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经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复杂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后,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并附具《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报市局或者分局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处罚告知与听证告知
按有关规定开展法制审核、复杂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审议程序,且《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经市局(分局)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承办部门应组织开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复核可邀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或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出具有关复核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规定组织听证,必要时可提请市局法制部门主持,案件承办部门应配合做好组织工作,例如听证通知、制作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听证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7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报告》或《听证纪要》。
当事人经过听证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承办部门应按程序规定再次提请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审议,重新将《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报市局或分局负责人审签。
(四)实施处理决定
《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经负责人签批后,承办部门具体依据相应程序,实施处理决定。
1.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注意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包括: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称、文书标题及文号;②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④告知、听证、当事人申辩的情况、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⑤自由裁量权量罚因素,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一并说明;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⑦履行方式和期限;⑧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⑨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⑩告知要将其违法信息录入至厦门公共信用管理工作平台及信用修复渠道;⑪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⑫案件所涉法律法规条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市局或分局领导签发、加盖市局或分局行政专用印章后,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一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直接送达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等有关行政命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可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属于可以区分责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给予每个当事人的处罚内容。
(2)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立案查处过程中不计入前款期限的情形,依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
自然资源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调查取证前可以与当事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备案。重大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行政处理决定
对违法批地、违法批矿等,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体要求和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建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处理告知。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承办部门进行复核。
(2)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承办部门应按程序规定提请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市局领导签发、加盖市局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案件
对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决定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承办部门起草《问题线索移送书》,报分局或市局负责人签发后,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办理。
对案件责任人涉嫌非职务犯罪,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承办部门起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告知书》,按程序市局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办理。
4.撤销立案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撤销立案决定的,承办人员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分局或市局负责人批准。
5.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对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承办部门按照本规范规定办理结案手续,并于3日内报市局或者分局备案,须附不予处罚有关说明。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审议决定后按本规范程序处理。
6.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决定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承办部门起草移送案件管辖文书,报分局或市局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机关的,按照本规范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十一、执行
(一)主动公开处理决定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承办部门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录入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和我市信用(厦门)平台等,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其他媒体进行报道。
立案查处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其中,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应当将违法所得或者罚款足额上缴国库,并提供缴款凭据。
决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给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其中: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按《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厦城执规〔2021〕1号)处理;市局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制品移交局办公室保管,野生动植物活体移交局森保处收容救护处置。依法没收测绘工具、地图产品、野生动植物等实物的,承办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开具收据。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的,需向承办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存在经济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并承诺若不按规定的分期期限缴纳罚没款则执法机关有权取消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承办部门需按规定办理《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制作《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并按规定及时送达当事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自然资源违法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单位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加盖市局或分局印章,注明日期,并附相关材料:①《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②当事人的意见以及催告情况;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应依法撤销、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相关文件和证照,落实依法收回土地等决定。
(四)督促执行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部门应跟踪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抄送;
3.依照法律法规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执行记录
根据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承办部门制作《执行记录》。
十二、结案
(一)结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⑴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⑵终止调查的;
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⑷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⑸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⑹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二)结案呈批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市局或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三)立卷归档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和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立卷归档要求参照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建议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为案件查处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和收集的证据材料等;副卷主要为内部呈批材料等。
十三、监督管理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并将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公开督促下级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制度。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资源规划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其他
承办部门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涉及恢复原状的,应按要求明确恢复标准;恢复耕地原状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耕地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予以确认,并按程序变更地类。
非法占用耕地恢复耕地原状,应当在已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硬化地面已全部破碎、建筑垃圾清运为零等前提下,通过工程措施,将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为不少于占用前数量、不低于占用前质量的耕地。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应按照原有情况同步恢复,并与周边相邻的农田配套设施相贯通,确保满足恢复耕地的耕种条件。
承办部门在办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违反土地、地质矿产等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时,应及时将涉案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移送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发现确需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等遗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补正。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应当予以更正。承办部门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推送至有关行政机关官网或者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有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本规范办理。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厦资源规划〔2023〕485号)自本规范印发之日起失效。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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