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4-049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4〕38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4-09-12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2 18:22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强化国土空间信息专业统筹管理,规范我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管理工作,支撑国土空间信息汇聚应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信息清单是指为加强国土空间信息专业统筹和规范管理,满足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建设需求而建立的、暂未列入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国土空间信息名录。

      第二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规范;编制本部门拟纳入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的信息名录;编制、发布并每年动态调整国土空间信息清单。

      其他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依据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规范,编制报送拟纳入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的信息名录,并根据需要进行年度动态调整。

      第三条  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应遵循按需归集、分工协作、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清单管理的国土空间信息名录应包含国土空间信息分类、信息名称、信息代码、信息分级、信息提供方、信息摘要、信息格式、信息范围、信息时相、更新周期、所属行业、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方式、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应用场景、坐标系名称、地图投影、高程基准等属性内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或限制使用的国土空间信息,还应包含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限制范围、提交途径等属性内容。

      第五条  国土空间信息根据性质和用途实行四级分类,一级、二级分类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信息管理现状情况划分。三级、四级分类由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在一级、二级分类基础上进行细化和扩展。一级、二级分类如下:

      (一)一级分类:包含现状信息、规划信息、管理信息以及其他综合性信息四类。

      (二)二级分类

      现状信息:包含基础地理、自然资源、发改、工信、住建、市政园林、水利、生态环境、交通、文旅、民政、应急、农业农村、海洋、人防、教育、卫健、体育、消防、电力、气象、地震、通信、邮政等。

      规划信息:包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实施规划、其他规划等。

      管理信息:包含地政管理、矿政管理、海政管理、确权登记、生态修复管理、地质灾害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

      其他综合性信息:包含人口数据、社会数据、经济数据、城市运行数据、互联网数据。

      第六条  根据信息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国土空间信息分为以下4个等级:

      (一)1级信息:泄露后对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机关不造成危害的信息。

      (二)2级信息:泄露后可能对特定公众和群体有益,且可能对其他公众或群体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三)3级信息:泄露后可能对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造成损害的信息。

      (四)4级信息:泄露后可能对个人人身安全、法人正常运作或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造成严重损害的信息。

      对于不同级别的信息,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流程包括清单名录及其属性的编制报送、审核汇总、发布共享、动态调整环节。

      第八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根据专业统筹需求、履职需要和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规范,编制报送本单位拟纳入清单的国土空间信息名录。

      第九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从清单覆盖全面性、有效性、规范性、分级分类科学性等方面,对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报送的国土空间信息名录及属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编制规范要求,并编制形成《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

      对于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国土空间信息名录,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订和重新报送。

      第十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发布《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可以根据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调整情况和城市空间治理实际需求,每年进行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的动态调整,有关清单信息名录的调整情况及说明函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清单编制规范(试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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