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4-022
- 发布机构: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发布日期:2024-05-09
各监管银行、按揭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住建市场〔2024〕2号)要求,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拟新增监管账户协执、按揭贷款发放信息共享,调整优化预售资金拨付指令。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监管账户协执信息共享
监管银行应在监管账户发生保全、执行、查封、司法划扣、冻结等情况之日起1个自然日内,向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进行完整反馈。
完成时限:2024年6月15日
二、优化完善拨付指令形式
为进一步加强预售监管资金安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发出的全部资金拨付指令均附加电子书面指令,加盖市住建局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专用电子章。监管银行应当核验电子印章有效性后及时进行资金拨付,电子书面指令与电子数据指令不一致时,以电子书面指令为准,同时书面指令应存档备查。
完成时限:2024年7月1日
三、新增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指令类型
新增“预售监管资金退款”及“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协执”两类指令。监管银行除按指令及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外,还应严格按照书面指令中业务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如拨付失败,监管银行应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及时书面详细反馈失败原因。
完成时限:2024年7月1日
四、新增按揭银行贷款发放信息共享
承接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应当在发放按揭贷款之日起第二个自然日内将贷款信息共享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贷款信息以房屋为单位,明确各个房屋放款金额,分期放款的应提供放款计划。
完成时限:2024年6月15日
五、其他事项
(一)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支付指令逐笔支付,不得擅自合并、拆分支付款项,且不得通过监管内部户进行间接支付。
(二)监管银行应定期自查账户明细推送情况,不得以负值形式推送监管账户明细。
(三)按揭银行不得未经业务主管部门、购房人、开发企业同意,擅自收回已发放至监管专用账户内的按揭款。
(四)未按时完成系统对接的,业务主管部门有权暂停该监管银行办理相关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五)系统接口技术文档及系统方面疑问,请联系信息科;业务方面意见,请联系交易业务科。
特此通知。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8日
(联系人:信息科 汪涛 联系电话:2859432 交易业务科 翁琳洁 联系电话:285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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