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3-120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3〕41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3-10-07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7 18:26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厦门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种源研发生产、电子商务、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科普及配套设施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等。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用地。主要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信、邮电、防洪、停车场、厕所等公共设施;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卫生所、防疫站、敬老院、乡村公益性骨灰楼等公益事业。

      (三)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

      四、申请主体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主体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授权委托书

      (三)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文件

      (五)拨地测绘报告

      六、办理程序

      (一)部门意见征求。项目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村委会签署意见。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通过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发起相关部门意见征求。

      (二)研究决策。镇政府(街道办)汇总各部门意见情况报区政府研究。

      (三)用地预审。申请主体向所在地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供地政策、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等土地利用事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办理用地预审。

      (四)项目立项。申请主体到区发改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五)土壤污染调查。涉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并在办理供地手续前通过生态环境部门评审。

      (六)农用地转用。项目建设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符合规划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前,村(居)民委员会向项目所在地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意见函,核实符合规划情况。资源规划分局按程序组织农用地转用报批。

      (七)规划条件核定。申请主体向所在地资源规划分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定,核定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条件。

      (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申请主体向所在地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勘测定界。申请主体向市测绘信息中心申请办理勘测定界,取得勘测定界报告。市测绘信息中心同步出具用地红线图,并推送至所在地资源规划分局。

      (十)用地手续申报。申请主体向所在地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办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1.用地申请。申请主体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资源规划分局提出办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

      2.审核上报。资源规划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拟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案,并发起供地批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用地面积、地块编号、用地位置、用地现状等,公示时间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完成处理的,上报市政府审批。

      3.核发批准书。经市政府批复后,资源规划分局核发用地批准书、出具使用集体土地通知书。

      (十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凭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资料及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意见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证书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注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

      七、相关要求

      经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抵押。

      附件:1.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申请报告(材料格式参考文本)

          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文件)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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