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3-104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3〕26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7-18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集美区税务局、海沧区税务局、同安区税务局、翔安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简化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程序,提升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便利度,经研究,自2023年6月28日起,在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中推行“税费同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模式
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将所需缴纳的全部税费和不动产登记费合并为一笔支付业务,申请人可一次性缴纳所有税费,后台自动进行清算入库(或入财政专户),实现“前台一次缴纳税费、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二、办理流程
(一)合并税费自动推送。业务受理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即时计费、税务机关即时核税,税务系统将税、费信息合并为一个缴税(费)业务,并向申请人发送缴税(费)短信通知。
(二)整合渠道一次支付。申请人收到缴税(费)短信通知后,可登录厦门税务APP,输入对应业务收件号,一次性缴交不动产税费和登记费。需要缴税(费)票据的,可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取不动产登记费用电子票据,通过厦门税务APP获取电子完税凭证。
(三)税费收入自动清分。缴款成功后,银联系统对该笔交易流水进行税、费剥离,实时完成税、费清算与入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系统集成。市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部门协同,打通登记、税务、财政及银联等系统,实现不动产转移登记涉及的核税、缴税、缴费等信息由系统“自动提取、自动汇集、自动清分、及时入库”,解决办理转移登记时需两次支付登记费、税费问题,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二)加强工作协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与税务、财政、银联等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税费同缴”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系统上线运行后,及时收集工作人员在实操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实时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不断提高系统操作的准确度和便捷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为推行“税费同缴”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及时宣传“税费同缴”创新举措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成效,提高社会认知度,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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