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2-030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规〔2022〕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2-04-24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混合产业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5 11:5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求,推动完善区域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混合产业用地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混合产业用地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求,推动完善区域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创新发展改革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为试点,探索土地用途灵活调整和利用,为推动我市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提供助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导。综合考虑区域环境、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因素,完善功能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发挥规划引导作用,促进土地用途灵活调整和混合利用。

      (二)坚持市场机制。在规划的弹性范围内,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用地承载的产业发展与城市生活需求灵活确定适宜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强化土地的要素保障作用。

      (三)坚持有序可控。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进行试点。

      (四)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确定混合产业用地的规模和开发强度,促进产城融合,提升城市活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试点对象

      混合产业用地,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清单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多种用途混合利用和灵活转换的单一产权土地。

      四、试点区域

      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实际,按照“产业主导、空间灵活、业态多样”的原则,在下列区域选择若干用地作为混合产业用地试点:

      (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

      (二)轨道交通一般站点半径100米、换乘站点半径300米范围内;

      (三)机场、高铁等综合交通枢纽站点1000米范围内;

      (四)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商业、办公项目;

      (五)经市政府研究适用本方案的其他区域。

      五、试点期限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按本方案开展混合产业用地出让试点工作。

      六、试点举措

      (一)制定用途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用地所在片区规划,在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公益性设施用地等相关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明确地块允许混合利用的用途清单、主导功能及比例。用途清单限于在零售商业、批发市场、商务金融、旅馆、娱乐、餐饮、其他商服用地、租赁住房用地、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用地中组合选择,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用途组合可以参照试行。

      (二)明确供地方式。混合产业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出让起始价(底价)原则上不低于价值最高的土地用途组合评估价的70%;土地出让公告、合同等相关材料中,应当明确地块规划条件、用途与功能转换、地价调整等内容。

      (三)简化用途转换。混合产业用地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在不突破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允许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清单及构成比例范围内进行调整,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调整方案(调整用途、调整比例、建筑指标、总平面方案等)向项目所在地资源规划部门备案,无需补缴地价。

      (四)强化安全要求。涉及建筑改建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一般项目申办基建审批手续。涉及建筑安全、消防等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用途及构成比例调整后的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内容出具测评报告,并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及其他用途变更为租赁住房、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的情形,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五)规范权属登记。混合产业用地应当整体持有,办理整体产权。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清单和比例构成,以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限制性条款等内容应当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注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部分建筑应当移交相关部门的,该部分建筑可以分证办理。

      七、试点实施

      (一)试点项目申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申报试点项目。

      (二)出让方案编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要求,核定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可混合用途清单、主导功能及比例构成等指标,编制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组织用地出让。项目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组织出让。

      八、实施保障

      (一)落实职责分工。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类工作事项落到实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试点项目的推进工作;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核定规划条件、编制出让方案、组织土地出让及后续规划功能调整的合规性审查工作;建设、市场监督、住房等部门依职责开展混合产业用地项目建设、开发运营等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混合产业用地的建设和运营实行全链条监督管理,严禁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违规销售,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查处混合产业用地违法违规问题。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舆论引导,扩大宣传覆盖面,增进市场主体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做好工作总结。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对试点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提工作建议,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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