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1-100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1〕39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1-10-20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健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特制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印发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我局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关系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事项;
(二)制定全市自然资源重要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编制或修编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我局组织编制或修编的市级专项规划等;
(四)制定全市自然资源测绘管理的重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执法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变更调整及重要国有资产处置;
(六)其他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重大事项。
按有关程序应当上报审查、批准、决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
第四条 应当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可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审议前,可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决策承办机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网络舆情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等进行审查,防止作出违法决策。
第九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具体承办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具体承办机构在提交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方案及其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重大事项说明以及决策风险评估;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报告等资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决策方案需要修改完善或补充资料的,可要求具体承办机构及时补正。
具体承办机构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二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应报送局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的会议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可通过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一般行政事项决策、人事任免、应急事件的处置,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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