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1-099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1-10-20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0 17:36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印发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178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者以我局为主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或者我局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人事、财务、外事、保密、执法执纪考评、执纪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原则,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注明有效期、实行单独统一编号。除正常修订或者废止的情形外,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编号发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以下事项:

      (一)增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事项;

      (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职责;

      (四)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规定其他与上位法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

      (七)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是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牵头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登记备案、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

      职能处室负责各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政策解读、清理、评估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由各职能处室协商确定牵头处室。

      第八条  起草处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一致的,起草处室应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整合修改意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起草处室应当在起草阶段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征求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技术性、标准性问题,起草处室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就此技术性、标准性问题进行审查或者召开有关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起草处室可通过报纸、电视、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同步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处室形成草案送审稿后,应按相关程序前将下列材料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  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为审核所必须的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需配套操作指引、工作规程、流程图、配套文书格式样本等附件的,还需提交相关附件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起草处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未经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上会研究、不得签署发布。

      第十四条  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处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送局务会、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集体审议。

      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指引、流程图、工作规程、配套文书格式样本等附件应一并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局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局领导签发,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公开发布。

      集体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征求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六条  起草处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为促进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性文件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清理。评估、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处室负责具体落实。

      起草处室应将评估、清理报告报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管理工作实际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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