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4-2025-040
- 发布日期:2025-05-07
蔡爱兰代表:
《关于大力推行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公共设施的建议(议案转建议)》(第03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发展用地”)相关工作,根据我市实际不断完善优化政策,促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确保村民“增产致富、永续发展”。我局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发展用地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开发建设、政策扶持等相关工作,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二、措施与成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发展用地开发利用水平,由我局研究起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发展用地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发展符合片区产业规划导向的项目(含各类公共设施),但不得用于开发商品住房和 SOHO 性质的商办类房产以及不符合生态环保和安全要求的项目。如,湖里区后埔社区发展中心(二期)、江村社区发展中心(二期)、高林-金林社区发展中心、坂尚社区发展中心等4个社区发展用地项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约6240套;集美区铁山社区发展用地已与某养老企业签订运营合同,建成后由运营方作为养老院使用。同时,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主要如下:
(一)优化发展用地选址
按照大集中、小分散、优化选址、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优化发展用地选址和土地用途。属地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发展用地的统筹引导,注意整合跨镇(街)、跨村指标,鼓励采取“飞地”方式,促进发展用地项目统筹布局集中连片开发。
(二)创新土地用途管理方式
新供地项目可按混合产业用地方式供应,土地用途按清单管理,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村集体可灵活选择清单内的土地用途及各用途间建筑指标分配,并可按村集体意愿动态调整,以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对于历史已批的项目,按规定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将土地用途调整为按清单管理。
(三)多种方式落实发展用地指标
除新供地开发以外,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落实指标。可以核减部分或全部的发展用地指标,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片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未修正)1.2倍的楼面价获得货币补偿,用于购置房产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产业,或者用于建设其他的发展用地项目。
(四)支持引入第三方合作开发
在属地区政府加强发展用地建设运营监管的基础上,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类资信好、实力强的企业合作开发运营或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其运营管理。
(五)强化统筹协调推进项目落地
根据工作实际,各区均已建立发展用地开发建设协调机制,通过区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等形式,加大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发展用地选址策划、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建设以及招商运营等各项工作。我局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审批改革要求,发展用地项目策划生成,可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发起项目意见征集和项目协调;参照重点民生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对发展用地项目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我局将充分采纳和吸收代表的建议,按照“体现以民为先、坚持规划先行、保证有序可控、尊重集体意愿、注重全程监管”的原则,加强与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同,靠前服务强化发展用地项目要素保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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