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4-2025-030
- 发布日期:2025-04-27
黄俊前代表:
《关于用好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高质量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建议》(第02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发展用地”)相关工作,自1991年我市开始施行发展用地政策以来,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优化政策,促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确保村民“增产致富、永续发展”。我局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发展用地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开发建设、政策扶持等相关工作,推进项目落地建设。您的建议有利于加快推进发展用地项目落地,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
二、措施与成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涉及使用储备用地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政府储备用地划拨使用成本结算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由储备土地管理机构测算、市财政审核中心核定,并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为减轻集体经济组织负担,降低发展用地项目开发成本,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属地区政府已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降低使用储备用地成本
2022年,《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发展用地项目使用储备用地的,按照项目所在地工业基准地价的1.5倍计算土地使用成本(集美区为530×1.5=795元/平方米),远低于其他项目的储备用地成本结算标准。参照上述规定,集美区进一步明确区级储备用地成本结算机制,即自2023年10月31日起,尚未签订使用储备地协议的项目以项目所在片区工业基准地价的1.5倍签订协议并结算成本,2023年10月31日前已签订使用储备地协议的项目仍按协议约定结算成本。
(二)探索土地成本费缓交支持措施
集美区在市级规定基础上对土地成本结算时限做出宽限,制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进一步推进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对使用区级储备地块的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全部缴纳土地成本费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先行缴纳50%,剩余部分待项目开工后半年内缴清。
(三)支持以其他方式落实发展用地指标
发展用地项目可以选择不使用政府储备用地,选择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建设用地,由其自行征拆,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地,无需与政府结算土地成本。对于财力有限的集体经济组织,《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提供了货币补偿的措施,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部分或全部的发展用地指标,按其所在片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未修正) 1.2倍的楼面价获得货币补偿,用于购置房产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产业,或者用于建设其他的发展用地项目。
(四)支持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发展
被征地村发展农村股份合作经济项目,市财政按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岛内、岛外每个行政村扶持资金累计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通过项目发展带动农民增收。集美区在市级补助标准下,出台《集美区扶持农村集体发展用地项目实施办法》,区级对村集体发展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的10%进行补助,最高可达6000万元,进一步保障村集体发展用地项目。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我局将充分采纳和吸收代表的建议,按照“体现以民为先、坚持规划先行、保证有序可控、尊重集体意愿、注重全程监管”的原则,加强与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合作,靠前服务强化发展用地项目要素保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