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4-2025-006
- 发布日期:2025-03-05
翔安区政府:
《关于支持翔安区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发展的建议》(第0195号)已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发展用地”)相关工作,自1991年我市开始施行发展用地政策以来,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优化政策,促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确保村民“增产致富、永续发展”。我局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发展用地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开发建设、政策扶持等相关工作,推进项目落地建设。陈和同代表的建议有利于加快推进发展用地项目落地,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其中分期支付储备用地成本或缴交地价涉及我局职能,我局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落实措施。
二、措施与成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涉及使用储备用地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政府储备用地划拨使用成本结算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由储备土地管理机构测算、市财政审核中心核定,并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为减轻集体经济组织负担,降低发展用地项目开发成本,我局已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降低使用储备用地成本
2022年,《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揩施>的通知》规定,发展用地项目使用储备用地的,按照项目所在地工业基准地价的1.5倍计算土地使用成本(翔安区为380×1.5=570元/平方米),远低于其他项目的储备用地成本结算标准。
(二)支持以其他方式落实发展用地指标
发展用地项目可以选择不使用政府储备用地,选择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建设用地,由其自行征拆,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地,无需与政府结算土地成本。对于财力有限的集体经济组织,《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提供了货币补偿的措施,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部分或全部的发展用地指标,按其所在片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未修正) 1.2倍的楼面价获得货币补偿,用于购置房产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产业,或者用于建设其他的发展用地项目。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我局将充分采纳和吸收代表的建议,按照“体现以民为先、坚持规划先行、保证有序可控、尊重集体意愿、注重全程监管”的原则,加强与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靠前服务强化发展用地项目要素保障。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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