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8-2026-007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规〔2026〕4号
- 发布日期:2026-09-28
一、背景依据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我局经过充分调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等上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于2021年7月研究制定了《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5号)供各区遵照执行。
现鉴于厦资源规划规〔2021〕5号文已于2026年7月27日到期届满,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的要求及《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6〕2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屋征收范围内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之规定,为继续做好我市征收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作,该规范性文件在征求意见后重新按流程制定颁布。
二、目标任务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
三、工作进展
《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分别向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中级法院及各区人民政府等15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17条,采纳(含部分采纳)11条,已根据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该文件已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策性文件统一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计风险审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由市司法局统一审查确认。
四、范围期限
(一)范围:适用于我市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生产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期限: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职工工资补偿的计算方式
为客观、科学地确定生产经营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规定,本次修订以上年度生产经营者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作为上年度生产经营者职工工资总额的依据,通过除以12个月及职工月平均人数的方式,确定上年度生产经营者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考虑到部分生产经营者存在生产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情况,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的上月不足12个月的,其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份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实际缴纳月数及职工月平均人数计算。
(二)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计算时点
为确保集体土地征收中相关补偿评估时点的明确,条文内容具有可操作性,本次修订明确,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计算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时点,该规定与《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操作指引》(征收〔2022〕3号)“征收过程中若涉及评估的,评估时点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点执行”之规定保持一致。
六、注意事项
(一)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标准与《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保持一致。
(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计算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时点。
七、关键词诠释
生产经营者:该概念既涵盖生产型企业,也包含流通、服务型企业,并列覆盖全链条商事活动,并非局限于生产型企业。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璐瑜 联系电话:285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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