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8-2026-001
- 发布日期:2026-01-15
一、背景依据
2021年,为统一规范各区征收项目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明确应安置人口认定所依据标准,我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以下简称《人口认定办法》),以供执行。该《人口认定办法》第四条明确由村(居)委会按照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及权益。同时为杜绝未按规定及程序出具属于或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的情形发生,该条文还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应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2024年6月28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该法已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职责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文第四条之规定与上述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形,故我局决定依照上述规定对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文第四条规定进行修订,拟定了《关于修订<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项目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办法,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三、工作进展
《关于修订<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等8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7条,采纳3条,已根据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且该文已通过市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同时,该文件因系对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已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策性文件统一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计风险审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由市司法局统一审查确认。
四、范围期限
(一)范围:适用于我市所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
(二)期限:与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保持一致。
五、主要内容
(一)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仅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对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文第四条内容进行了如下修订:
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因我市土地房屋征收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实施,故在认定中直接参照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的名册进行认定,行政效率较高,具有可操作性。
(二)关于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
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因此,在我市各征收项目范围内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依法由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对成员资格进行认定,本通知不再就该情况单独规定。
(三)关于适用期限的问题
本通知因系对原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文参照《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修订,故施行时点与《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时点一致,并保持与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文适用期限一致。
六、注意事项
认定依据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员名册为准。
七、关键词诠释
成员名册: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制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285537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