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8-2025-016
- 发布日期:2025-10-23
一、背景依据
2019年,为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我市印发了《厦门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规定》,有效期为5年。该文件支持原批准使用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通过补缴地价后,将使用年限续足至50年(原批准年限+续期年限合计50年)。该文件对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文件实施以来,已有4个项目申请续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制定工商业用地使用权延期和到期后续期政策。《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6号)批准的《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求紧迫、条件成熟的城市,探索开展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试点。上世纪80、90年代,我市曾供应一批使用年限为30-40年的工业用地,这些用地将在近年内陆续到期,工业用地续期政策仍有现实需求。
二、起草过程
经对原文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征求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按照优化审批、便于操作的原则,我局修改形成《厦门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规定(送审稿)》报市政府研究。2025年9月1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由我局印发实施。
三、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在本市辖区内经批准取得,在政府批文、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约定或记载的国有土地使用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工业用地,适用本规定。
2.文件期限: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文件立足本市实际情况,从申请条件、供地方式、续期年限、地价计收原则、办理程序、期满收回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续期的时点应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应为土地使用权人,项目处于正常生产运营状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满足投资节能、环保等要求,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闲置土地、违法违规使用土地问题已处理完毕。
同时,对于因公共利益被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范围,及依法不予续期的情形不予批准续期。
(二)供地方式
经市政府批准准予续期的,由资源规划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
(三)续期年限
原批准土地使用年限+续期年限合计不得超过50年。
(四)地价计收原则
原政府用地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续期地价计收方式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续期批准时点的工业用地所在区域市场评估价计收。
(五)办理程序
①土地使用权人向属地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②属地资源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后征求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项目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意见。③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对外公示10日后上报市政府研究。④资源规划部门拟定续期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并按规定结缴地价;项目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监管协议。
(六)期满收回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取得。原用地批准文件已约定宗地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收回方式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宗地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原则上由政府无偿取得。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处,0592-285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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