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XM00126-18-2024-005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4-09-30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空间、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我市于2020年开始探索建立低效用地盘活长效机制,畅通存量工业用地盘活的路径,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支持和鼓励通过原权利人自主改造、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政府收储后重新出让等方式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在提升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局注重问题收集,以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部分企业反馈的问题为导向,研究解决路径。经过前期充分调研和论证,制定《厦门市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激发工业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业用地增资扩产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三、起草过程
针对低效再开发工作推进过程中收集的相关问题,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我局起草形成《厦门市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厦门市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送审稿)》,送审稿于2024年9月18日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由我局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市工业企业保持原工业土地用途不变,在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增资扩产项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原用地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置。
2.文件期限: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立足竣工履约认定、违约责任后移、妥善处理出让合同监管条款、增资扩产项目容积率核定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于历史上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未明确约定容积率是上限还是下限值的,认定项目已完成开竣工履约的条件
一是已按照项目所有工规证批复内容完成建设并验收;二是已建成的容积率符合供地时点国家、厦门市有关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其中:2004年11月1日之前供地的项目不受该条件限制;2004年1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供地的项目须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2009年1月1日之后供地的项目,须满足供地时点对应的厦门市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三是若属于2019年市专项督导审计已明确整改要求的项目,须已按审计整改要求完成处置。
(二)符合条件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支持开竣工违约责任后移
由工业企业依法自主改造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含原用地企业引入第三方合作、二级市场整体转让取得等情形,以下简称“再开发项目”),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按照我市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定,审慎研究再开发方案,与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资源规划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企业承诺按补充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完成竣工验收和投资强度履约,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计收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
1.若原用地未约定税收监管指标或已完成履约,再开发项目承诺的考核期税收总额不低于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总额(计算至补充合同签订之日)和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且不低于原用地税收监管指标)之和;
2.若原用地约定的税收监管指标尚未履约完成,再开发项目承诺的税收总额在前款要求的基础上还需叠加原用地税收履约差额部分。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税收考核期限。
要注意的是,若再开发项目最终未按补充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或投资强度达不到监管协议约定的,除了按再开发项目补充合同约定收取开竣工违约金外,还需追缴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不计利息),直至项目全部竣工验收。
(三)依法采用政府收储方式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部分监管条款违约责任可视情给予适当减免,具体由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后,纳入土地收储方案一并上报市政府研究。上述监管条款违约责任不包含开竣工违约金,土地权利人须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开竣工违约责任,涉及开竣工违约的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市政府批准收储方案时点)。若属于部分宗地收储的,收储部分用地面积占比对应的前述违约金视情给予适当减免,剩余未收储用地按用地面积占比继续执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
(四)自有工业用地增资扩产容积率确定原则
优化自有工业用地增资扩产项目容积率确定原则,以精准满足企业阶段性产业发展需求。其中,不涉及拆除重建或拆除比例低于50%的,根据工业企业生产需求核定增资扩产后的容积率下限;拆除重建比例大于50%(含50%)的,增资扩产后的容积率下限须满足我市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标准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特殊工艺、安全及消防控制要求或战略新兴产业等项目,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五)提升监管服务能力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加强对项目各项指标履约情况的监管,提升项目履约水平,涉及违约情形的,严格追究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六、关键词诠释
1.开竣工违约责任后移
再开发项目承诺的税收达到规定情形的,实施再开发项目时可以先不计收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若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完成再开发项目开竣工履约,且投资强度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则确认原用地开竣工已履约,不再追缴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若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完成再开发项目开竣工履约,或投资强度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则企业除了按补充合同约定收取开竣工违约金外,还需追缴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不计利息),直至项目全部竣工验收。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处 0592-285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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