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8-2023-011
- 发布日期:2023-12-12
《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3〕 号,以下简称《核实办法》)于2023年12月12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现对本核实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明确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及标准,于2020年12月我市制定并印发了《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0〕6号),办法自发布以来,市政工程核实项目总量、竣工核实占比均有较大提升,有效地保障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目前,厦资源规划规〔2020〕6号文件试行期已到期,为了保持政策的连贯性,继续巩固现有成果,亟需再次发布规范性文件。
本次《核实办法》基本延续了厦资源规划规〔2020〕6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在总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各部门建议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交通线性工程(道路工程、管线〔管廊〕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轨道区间、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
(二)适用期限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12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延续市政工程规划核实范围及内容
为了保障政策的连续性以及实施机制的稳定性,《核实办法》基本延续了原办法的内容,并遵循“批什么核什么”的原则,明确了核实范围和核实内容。核实内容主要包含道路工程中道路平面、道路竖向、道路横断面及附属设施;管线(管廊)工程中管线(管廊)平面位置、竖向(雨、污水管)、规模及管线(管廊)横断面;轨道交通工程中轨道区间平面、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等。同时,在本次《核实办法》中对道路工程附属设施的核实内容进行补充,增加了人行天桥“景观要求”的核实事项。另外,关于在《核实办法》中未能穷尽的方面,如排洪渠、简易泵站等特殊的市政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核实标准及处置方式
结合市政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建设(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为保证核实标准可实施可操作,《核实办法》明确了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标准及处置方式。核实标准对照核实内容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形式,本次对核实标准中“基本一致”的定性表述在条文说明中进行解释。处置方式按照核实标准的界定,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不通过三种形式,本次对道路的平面位置、管线种类两个核实事项有条件通过提出论证要求:在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基础上,需通过规划评估论证,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可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同时,对《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等6项条款进行修改,明确: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另外,为提升营商环境,《核实办法》在既有的核实办理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程序,因征收拆迁未完成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无需建设(代建)单位承诺未完成部分实施到位。
(三)规范规划闭环管理 推动市政工程信息化建设
为强化测绘成果质量,统一测绘标准、规范测量报告内容,《核实办法》针对市政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及核实标准,进一步要求编制测量成果报告的测绘单位,须入驻厦门市中介网上服务大厅且具备市政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业务资质,并按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测绘。同时,《核实办法》明确市政工程项目在通过市政规划条件核实后,以及市政工程存量项目和豁免工程在竣工后,应向资源规划部门提交符合入库要求的竣工资料,实现规划闭环管理,强化现状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更新,推动提升我市市政工程信息化建设水平。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交通处 0592-2855332
原文链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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