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8-02-2022-005
- 发布日期:2022-03-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厦资源规划规〔2021〕15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意见》)已于2022年1月6日起施行。现对其进行部分条款内容的修改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厦资源规划规〔2022〕2号),并于2022年2月10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我局根据市司法局的建议,就《评估管理意见》部分条款内容是否会导致限制、排除竞争或操纵评估对象价值等问题征求市市场监管局意见。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评估管理意见》设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以及在征收过程中需从公布年度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取评估机构承接评估业务的条款内容已违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关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评估管理意见》部分条款内容及时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除原文件当中关于评估机构名单的有关内容
对《评估管理意见》中关于评估机构名单的有关内容全部予以删除,以避免限制、排除竞争或操纵评估对象价值等问题的产生。
(二)修改评估机构的选取程序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关于评估机构选取的有关条款内容,将《评估管理意见》中的“从年度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取”修改为“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同时明确房屋征收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的报名方式、选定办法和期限等相关事项。
(联系人:梁韵纯 联系电话:285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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