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8-02-2021-025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1-11-30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30 17:23

      《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操作规定》)于2021年11月19日印发,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本操作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当事人无法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一方面影响重点工程建设,另一方面也影响大多数已签约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为推进征收项目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亟须制定符合我市征收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

      市资源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制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设立报请前置程序,避免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经商谈随意报请;明确作出决定的工作时限,提升工作效率,强调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以协商签约为主;对极少数无法达成协议或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同时明确与司法机关衔接的工作程序,做好强制执行的前期工作,切实维护绝大多数已签约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目标任务

      为妥善解决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等相关问题,合法有效推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制定本操作规定。

      三、工作进展

      市资源规划局研究起草了《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并征求司法、建设、行政执法、法院等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社会公众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定适用于我市国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二)适用期限

      本操作规定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

      一是设立报请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强调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与被征收人进行商谈;二是规范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请征收补偿决定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三是给予征收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四是明确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限要求;五是确定补偿决定所需载明的内容。

      (二)强调补偿决定文书送达及生效时间

      为有效化解实操中的送达难题,规范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送达程序,确保被征收人及时知晓内容和权利义务,送达方式参考《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严格履行送达程序。

      另外,根据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操作规定》等规定,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在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才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三)加强行政司法工作衔接

      本《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参照《强制执行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被征收人未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内主张权利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履行催告程序,同时在强制执行前做好证据保全,切实维护好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六、注意事项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征收集体土地,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或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但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联系人:梁韵纯 联系电话:2855329 

      原文链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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