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8-02-2021-020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1-11-29
《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4号)于2021年11月19印发,于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现对本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在《厦门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教〔2016〕32号)条文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第十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对象新增除第一种国有的公益林和第二种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以外的第三种补偿补助对象,即:国有林场内属于租用村(居)集体林地的,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林地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补助,并明确了补偿补助标准为24元/亩,全部用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
(二)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拨付时限和拨付方式规定;明确林木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公益林经济补偿和天然林经济补偿由全体村(居)民共享,对于经济补偿人均数额较小,难以发放的,各村(居)可用于村(居)民公共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要求严格落实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方式。
(三)新增第四章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内容。规范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明确了每年实行全面停伐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标准为23元/亩;按照天然林不同权属规定了不同的分配比率等。
(四)第十八条新增林地所有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存在争议时,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五)第十九条对管护责任单位进行补充,增加了管护劳务公司为管护主体之一,并要求签订规范的管护合同。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共二十七条,包括总则、预算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部分。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共三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依据、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与管理职责。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市资源规划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管,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至第九条共六条,规定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有关工作内容。
(三)第三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第十条,明确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的定义。第十一条,明确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的补偿补助对象,强调了财政核拨经费的国有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第十二条,明确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的市级财政补偿补助标准、分配办法与使用范围。
(四)第四章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第十三条,明确了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定义。第十四条,明确了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强调了财政核拨经费的国有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第十五条,明确了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分配办法与使用范围。
(五)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共十条。明确了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各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规定了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罚则。
(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共二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及开始执行日期。
四、参考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号)
(三)《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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