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8-02-2020-021
    • 备注/文号: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0-12-23
    《厦门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3 16:19

      《厦门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巡察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审批与管理,落实临时用地申请人土地复垦责任,今年6月以来,市资源规划局认真全面梳理相关文件,并借鉴先进城市经验,针对我市临时用地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问题,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相关研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近日市资源规划局印发《厦门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2020〕5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临时用地定义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的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临时使用后恢复原貌或原耕地等别,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

      《管理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与管理。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只占用林地的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用地用途与使用期限

      《管理办法》规定临时用地的用途范围包括以下两类: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察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含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管理办法》规定的临时用地用途范围相较于2020年福建省原国土资源厅2002年印发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更加严格,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使用土地的情形,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体现保护生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确需延期的,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最多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使用时限不超过2年,到期必须复垦并恢复原状。

      三、临时用地审批管理齐抓共管机制

      针对当前临时用地审批与监管存在的问题,《管理办法》坚持以“规划控制、依法申请、用途管制、节约土地、合理补偿、严格复垦、保护生态”为原则,实行严格审批管理,明确临时用地应优先选择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为保障临时用地全流程快速审批与全链条强化监管,我市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机制,即区政府、镇(街)、村(居)及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城管执法、交通、水利、建设、消防、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临时用地审批与管理工作。

      四、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只能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或勘查活动委托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确定选址范围。资源规划分局现场踏勘、勘测定界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总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选址范围。

      2.《临时用地规划意见函》办理。根据区政府确定的选址范围,资源规划分局核发《临时用地规划意见函》。

      3.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请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资源规划分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联合评审论证通过后,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4.《临时用地许可证》办理。资源规划分局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申请人缴纳复垦费用,资源规划分局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5.《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人应向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办理临时建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按照严格审批的原则,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结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临时用地许可证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涉及特别程序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于国家、省、市重点重大项目确因工期紧迫等要求需临时使用土地的,经研究同意后,可容缺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先行使用。

      五、临时用地复垦

      1.按标准编制复垦方案。为促进临时用地复垦达到质量标准,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可能造成破坏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措施,明确土地复垦工作计划,落实土地复垦费用等。临时用地占用优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复垦方案应包含切实可行的耕作层表土剥离、妥善存放保管措施等内容。复垦方案须经资源规划分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联合评审论证。

      2.专款账户缴纳复垦费用。保障临时用地复垦责任落实,《管理办法》规定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上浮20%一次性足额预存至专款账户。如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则按标准进行足额预存:未利用地不低于10万元/亩,农用地不低于12万元/亩,优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15万元/亩。

      3.实行复垦联合验收。为推进临时用地复垦及验收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资源规划分局于临时用地期满前15日内,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下达《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通知书》,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及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措施和标准实施土地复垦。临时用地期满后1年内自行恢复原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由资源规划分局组织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复垦方案评审专家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由资源规划分局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并会同相应银行解除临时用地申请人土地复垦费用专款账户(或自有账户)的监管。临时用地申请人将临时用地移交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移交确认书》。

      若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用地期满后60日内未实施土地复垦整治或者1年内土地复垦经整改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资源规划分局可委托临时用地所在镇(街)使用土地复垦费专款账户(或自有账户)中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用组织开展土地复垦整治,土地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申请人承担。因人为原因造成临时用地土地硬质化强度高、土地挖损严重等无法进行土地复垦或恢复原貌的,对于原属耕地的,资源规划分局责成临时用地申请人另行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按标准缴纳相应耕地指标购买费用。

      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间或复垦期间已由相关部门明确纳入农转用征收范围的,经同意后,临时用地申请人可免除土地复垦整治义务,但须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平整场地后移交。

      六、临时用地补偿费

      《管理办法》规定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同相关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类和面积、临时使用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恢复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亩,并根据临时用地权属情况明确其支付方式。

      七、临时用地管理与监督

      1.设置公示牌。《管理办法》规定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在临时用地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并标明以下内容:临时用地申请人和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临时用地范围、占地面积、使用地类、批准用途、使用期限、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名称和编号、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监督投诉。

      2.网格化巡查。为强化临时用地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应将临时用地使用纳入“网格化巡查”执法范围,自然资源所应根据“网格化巡查”要求加强临时用地日常巡查,镇(街)负责配合开展巡查。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临时用地进行监管预警。

      3.依法查处。对于存在未批先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搭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用地期满后30日内临时建(构)筑物拒不拆除等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信用认定。对于未按临时用地使用合同、土地复垦整治协议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等约定要求开展临时用地使用的或人为破坏导致无法复垦或恢复原貌的,资源规划分局应对临时用地申请人及使用人进行信用认定直至列入黑名单。  

      原文链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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