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合理确定住宅房屋征收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
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两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临时安置费停发时点为房屋征收部门公告或书面通知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个月。
三、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每月每平方米30元;集美区、海沧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同安区、翔安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五、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六、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现房产权调换,或实行期房产权调换但过渡期限少于3个月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七、本意见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施行之前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房屋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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