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4-001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3〕57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4-01-03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根据营商环境和不动产登记创新改革要求,经研究,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委托”见证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服务模式和范围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委托”见证服务是指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处分登记的,可以采用远程在线方式办理授权委托,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视频互动方式对委托内容和过程进行见证,实现委托全流程网上办理。受托人办理登记业务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调用留存信息直接办理业务。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委托”见证服务范围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包括一窗办理的税费缴纳及水、电、气、广电网络联动过户)、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见证服务流程
(一)委托人线上发起委托
委托人登录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掌上办事大厅,实名认证后进入“远程见证服务平台”,选择不动产以及填写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发起委托业务。
委托人应详细阅读委托书、告知书及询问记录,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同时预约视频连线的时间。
(二)登记中心在线视频见证
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委托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之后,与委托人进行视频连线。
委托人应保持手机畅通,进入视频之前,委托人应确保周边环境适宜、网络信号良好、音视频设备运行正常;进入视频之后,委托人应积极配合登记机构的审查,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并承诺充分知晓委托行为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视频连线核实委托人、受托人、委托处分的不动产、委托内容、委托权限、委托时间等事项。经审核认为远程委托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系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在委托书上加盖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确认委托效力。
委托书自登记机构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后发生效力。在委托有效期内,委托人可申请终止委托。
(三)受托人办理登记业务
在委托有效期限内,受托人前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调用平台留存信息,经核验确系有效委托且受托人身份无误后,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规范的,予以受理登记业务。
委托期限届满前未使用委托书办理登记申请且未终止委托的,委托人在90日内不得再次发起委托业务。
三、相关要求
(一)积极稳妥推进。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健全完善“远程见证服务平台”,充分应用实名认证、人脸识别、人像比对、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潜在风险,确保“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委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人员培训。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制定具体操作规范,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则,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将远程见证服务创新举措落实到位。
(三)及时总结推广。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应用场景,积极破解远程办证难题,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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