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22-01-2025-002
- 发布日期: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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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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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雯颖 2855172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海域使用金 | 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使用者收取的权利金。 | 根据不同用海方式、海域等别征收,征收方式分为一次性征收和按年度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见政策依据。 | 政府制定: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财综〔2018〕15号 | 税务部门执收。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
| 2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无居民海岛所有者,依法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向使用者收取的权利金。 | 基于用岛方式、用岛类型、海岛等别,结合无居民海岛上的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形成出让价。征收方式为一次性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见政策依据。 | 政府制定: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财综〔2018〕15号 | 税务部门执收。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
| 3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 政府制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 | 财综〔2023〕10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 税务部门执收。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
| 4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使用费 |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 探矿权使用费:100元/平方公里·年,逐年增加100元,最高5年;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逐年征收。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 | 税务部门执收。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
| 5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应征缴土地闲置费。 | 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政府制定:原国土资源部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 税务部门执收 |
| 6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开竣工违约金 | 政府性基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所有验收的,应缴交开竣工违约金。 | 开竣工违约金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 政府制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竣工违约条款 | 税务部门执收 |
| 7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收益金 | 政府性基金 |
(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 (二)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连同建成的房屋原则上应自用(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 |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的100%计收;限制出租的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的60%计收。 | 政府制定: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厦国土房〔2017〕633号 | 税务部门执收 |
| 8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出让金 | 政府性基金 | 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根据公开招拍挂成交价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税务部门执收 |
| 9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增容地价 | 政府性基金 | 补缴土地出让金 | 根据第三方评估或相关政策征收 | 政府制定:原国土资源部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3〕12号) 3.厦门市自然资源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 |
税务部门执收 |
| 10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使用储备用地成本结算款 | 政府性基金 | 划拨土地收入 | 详见政策依据 | 政府制定:厦门市人民政府 |
1.划拨使用政府储备地成本的综合单价,按照办理划拨手续时点,对应区段办公用地楼面基准地价的2倍计算。(《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政府储备用地划拨使用成本结算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67号); 2.对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项目,发展用地使用政府储备用地的,按照片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5倍结算成本。(《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22〕15号)); 3.对经批准划拨使用政府储备用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养老、托幼、体育等民生补短板项目和市政道路项目,政府储备用地使用成本按照办理划拨手续时点和对应区段办公用地楼面基准地价的 1.2倍结算。(《关于调整政府储备用地划拨使用成本的通知》(厦府办〔2022〕49号)); 4.变电站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厦门市政府与国网福建电力公司联席会议的纪要》(〔2017〕108号)); 5.对经批准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成本(地面价)按照办理划拨手续时点对应区段办公楼面基准地价的 0.8倍结算。(《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划拨使用政府储备土地成本结算的通知》(厦府办〔2025〕40号)) |
税务部门执收 |
| 11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80元/件(住宅类) 550元/件(非住宅类)10元/本(证书工本费)10元/本(补办证书工本费) |
政府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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