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22-01-2021-001
- 备注/文号:涉企收费清单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1-10-18
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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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营服务性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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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地开垦费 |
√是 □否 |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闽政〔2000〕文98号 |
详见闽政〔2000〕文98号 |
耕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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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闲置费 |
√是 □否 |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 |
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土地管理法》 |
详见土资源部第53号令、《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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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是 □否 |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 |
闽财综[2017]22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开出让的按招拍挂结果确定;协议出让的按评估价或市场基准价二者取其高。 |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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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业权占用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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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
暂未出台,详见备注。 |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
2017年国务院权益金制度改革将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未出台,根据省厅通知仍按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收取。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察年度至第三个勘察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察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费 |
√是 □否 |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
80元/件(住宅类) 550元/件(非住宅类)10元/本(证书工本费) |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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