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5-09-2021-040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1〕286号
- 发布日期:2021-08-02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在实践中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工作,经2021年7月20日局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印发
附件1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在实践中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以下简称“平衡表”)编制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36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26号)要求,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禀赋实际,探索平衡表编制路径,综合反映我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为建立健全平衡表编制制度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推进。以摸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理清权责边界为导向,实现“示家底、明权责、核收支、显履职、助决策”的目标。
2.坚持有用可行,凸显特色。以回应监管者、所有者、社会公众等报表使用者关切为基本出发点,以建立健全编制制度为落脚点,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成果,尽量避免生成新数据,对报表体系框架和指标内容进行实践,确保成果可验证、可核查、可应用,既注重覆盖面广、内涵丰富,更注重技术可行,易于操作。针对自然资源部报表预留空间,探索结合厦门实际增加特色指标和内容,因地制宜补充报表体系,凸显厦门特色。
3.坚持统筹谋划,循序渐进。在充分利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基于各类自然资源特点和管理基础,统筹谋划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以实物量为重点兼顾经济价值,开展资产核算,结合实际探索负债核算等相关研究。
(三)试点范围和时间
试点范围:市辖区范围内开展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海洋、水等6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试点时间:本次平衡表编制试点时间为2021年1月-2021年12月。
(四)编制方式
平衡表由报表体系和账户体系构成,实行分级编报、逐级汇总的方式,按各类账户要求填报有关基础数据,并核算编制有关报表。
2019年度平衡表核算期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验证优化平衡表体系框架、指标内容和核算方法,细化平衡表编制技术路线,建立健全组织方式和协调机制,探索成果核查方法和分析应用途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规范,为我省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工作提供“厦门经验”。
(二)具体任务
1.填制账户和核算报表。按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指南》要求,填报2019年度6类资源资产账户,提出优化平衡表体系框架、指标内容和核算方法建议。
重点编制2张主表和3张附表,主表包括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和自然资源责任(义务)表,附表包括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变动情况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支表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入成本情况表,探索结合厦门实际增加特色指标和内容,拓展报表内容。
2.建立制度规范。通过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编报工作组织方式和协调机制,制定数据核查方法,研究平衡表公开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3.探索成果分析应用。深入挖掘报表数据,加强报表数据分析评价,构建“报表+图件+数据库+报告”的多元化成果形式。充分利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成果,探索平衡表成果应用的路径,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提供数据基础。
4.探索生态和社会价值核算。对于生态和社会属性强的自然资源资产,在以相关实物量产出反映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探索生态和社会价值核算方法。同时探索自然资源负债核算研究。
5.探索利用信息化技术辅助平衡表自动编制。充分利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成果,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中增加具备厦门特色指标和模型体系的平衡表自动化编制子模块,支持各部门高效协同填报,提高平衡表编制效率,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厦门经验。
三、时间安排
(一)2021年7月,完成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参加自然资源部业务培训。
(二)2021年7月-8月,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充分衔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开展数据预处理。
(三)2021年8月-9月。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体格体系尚未出来之前,先行填报自然资源责任(义务)履行表(资产平衡02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支情况表(资产平衡附02表)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入成本情况表(资产平衡附03表)。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国家级成果出来后,以“国土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利用调查等成果为基础,编制我市2019年度报表。
(三)2021年10月-12月,开展2019、2020年度报表数据核查、质量检查和汇总,分析填报成果,完成2019年度平衡表编制。进行工作总结,提出优化完善报表体系、指标内容、核算方法以及制定技术规范、工作规则的意见建议,形成试点工作报告,上报试点成果。
四、工作成果
1.具有厦门特色的全民所有自然资产平衡表及报表体系。包括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账户表,涵盖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海洋、水6类资源资产账户数据报表;具有厦门特色指标内容的2张主表和3张附表,主表包括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和自然资源责任(义务)表,附表包括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变动情况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支表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入成本情况表。
2.图件和数据库成果。不同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的规模及分布等图件和数据库。
3.信息平台。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中增加具备厦门特色指标和模型体系的平衡表自动化编制子模块,支持各部门高效协同填报,提高平衡表编制效率,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厦门经验。
4.文字报告。包括平衡表编制总结报告,优化完善报表体系、指标内容、核算方法以及制定技术规范、工作规则的意见建议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各分局、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推进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把平衡表编制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详见附件1-1和附件1-2)。
(三)落实资金保障。将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公共财政预算,确保试点工作资金落实。
(四)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技术保障,落实技术支撑单位,积极向上沟通,及时反馈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定期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试点进展情况。
(五)强化质量控制。配备质量检查人员,建立质量控制机制,层层落实质量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可核查。严格执行保密有关规定,相关成果仅用于平衡表研究探索工作。
(六)严格技术方法。严格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指南》中各类自然资源平衡表编制办法和填报要求等技术方法。
附件:1-1.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1-2. 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1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柯玉宗 (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黄铭典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 组 长:代 敏 (局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
陈 勇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沈瑞全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胡仕汉 (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张盛生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畅灵 (局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
黄 英 (局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高悦尔 (局党组成员)
朱旭东 (土地发展中心总经理)
成 员:王宇成 利用处处长
黄淑芳 调查登记处处长
吴志明 森保处处长
蔡东渠 地矿处处长
金朱兴 海域海岛处处长
蔡国耀 管制处处长
曾 琳 征收处处长
魏 渊 科测处处长
王 丰 直属分局局长
许海生 集美分局局长
赵 珂 海沧分局局长
沈思东 同安分局局长
林立忠 翔安分局局长
柯温良 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张向臻 测绘信息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张晓宏 数字中心主任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推进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相关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1-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账户 |
报表类型 |
报表名称 |
报表指标内容 |
数据来源 |
责任处室 |
填报单位 |
数据年限 |
提交时间 |
|
土地资源资产账户(6张) |
必填表(4张) |
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表(土地01表) |
基于三调用地分类的各地类数量 |
来源于“国土三调”和2020年度国土变更利用调查数据 |
调查登记处 |
技术支撑单位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基于三调用地分类的各地类价格 |
价格参考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金额=数量×价格 |
利用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基于三调用地分类的各地类金额(数量×价格)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土地资源责任(义务)履行情况表(土地02表) |
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面积 |
土地统计调查 |
森保处 |
森保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农用地整治面积 |
管制处 |
管制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建设用地整理面积 |
利用处 |
利用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生态修复面积 |
森保处 |
森保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权益变动表(土地04表) |
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土地资源(不含林地、草地、湿地)、储备土地的数量和金额 |
来源于土地01表、土地06表及各级部门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 |
利用处、土地发展中心 |
技术支撑单位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委托或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土地资源(不含林地、草地、湿地)、储备土地的数量和金额 |
2019年 |
||||||||
委托或法律授权市(地)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土地资源(不含林地、草地、湿地)、储备土地的数量和金额 |
2019年 |
||||||||
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土地资源(不含林地、草地、湿地)、储备土地的数量和金额 |
2019年 |
||||||||
储备土地资源资产表(土地06表) |
储备土地各地类的数量、基于土地现状核算金额、基于储备土地核算金额及土地收储的价值变动 |
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和土地储备管理台账 |
土地发展中心 |
技术支撑单位 |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选填表(2张) |
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收支表(土地03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台账 |
利用处 |
利用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其他收入 |
|
||||||||
土地取得支出 |
土地发展中心 |
土地发展中心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
征收处 |
征收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
土地发展中心 |
土地发展中心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专项支出 |
森保处 |
森保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其中:土壤污染防治支出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土地综合整治支出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其他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专项支出(土地资源)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收入成本表(土地05表) |
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划拨、其他等方式配置建设用地的数量、收入、成本和损益情况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台账,填写合同金额 |
利用处 |
利用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划拨、其他等方式配置耕地的数量、收入、成本和损益情况 |
2019年 |
||||||||
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划拨、其他等方式配置种植园地的数量、收入、成本和损益情况 |
2019年 |
||||||||
矿产资源资产账户(5张) |
必填表(3张) |
固体矿产资源资产表(矿产02表) |
铁矿、铜矿等各类固体矿产资源的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证实储量、可信储量、价格、金额 |
固体矿产资源探明资源量及储量数据来自于固体矿产储量统计业务系统,分类参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 |
地矿处 |
技术支撑单位 |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矿产资源责任(义务)履行情况表(03表) |
累计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 |
矿产资源统计调查 |
地矿处 |
2019年 |
|||||
其他(可补充特色指标)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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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资产权益变动表(矿产05表) |
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的矿产资源资产数量、金额 |
来源于矿产02表及各级部门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 |
技术支撑单位 |
2019年 |
|||||
委托或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矿产资源资产数量、金额 |
2019年 |
||||||||
委托或法律授权市(地)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矿产资源资产数量、金额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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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矿产资源资产数量、金额 |
|
||||||||
选填表(2张) |
矿产资源资产收支表(矿产04表)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矿业权出让收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支出数据来源于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台账;矿产勘查支出数据来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配 |
地矿处 |
地矿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矿产勘查支出 |
2019年 |
||||||||
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专项支出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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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支出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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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专项支出(矿产资源)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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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资产收入成本表(矿产06表) |
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其他、划拨等方式配置矿产资源资产的数量、收入、成本和损益情况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台账,填写合同金额 |
地矿处 |
地矿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森林资源资产账户(5张) |
必填表(3张) |
全民所有林木资源资产情况表(森林01表) |
乔木林、竹林及细分类别的数量、价格、金额 |
来自林业主管部门填报 |
森保处 |
技术支撑单位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森林资源责任(义务)履行情况表(森林02表) |
造林面积 |
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 |
森保处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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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补充特色指标) |
201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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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权益变动表(森林04表) |
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林地、林木资源数量、金额 |
来源于森林01表及各级部门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 |
森保处 |
技术支撑单位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委托或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林地、林木资源数量、金额 |
2019年 |
||||||||
委托或法律授权市(地)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林地、林木资源数量、金额 |
2019年 |
||||||||
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林地、林木资源数量、金额 |
2019年 |
||||||||
选填表(2张) |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收入成本表(05表) |
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其他、划拨等方式配置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量、收入、成本和损益情况 |
林业主管部门统计台账,填写合同金额 |
森保处 |
森保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收支表(森林03表) |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配置收入 |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计台账 |
森保处 |
森保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其他收入 |
2019年 |
||||||||
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专项支出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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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支出(森林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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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改革发展支出 |
2019年 |
||||||||
其他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专项支出(森林资源) |
2019年 |
||||||||
其他支出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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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资产账户(5张) |
必填表(3张) |
水资源资产表(水资源01表) |
地表水、地下水的数量、价格和金额 |
水资源公报 |
利用处 |
协调市水利局提供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水资源责任(义务)履行情况表(水资源02表) |
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计台账 |
利用处 |
协调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其他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水资源资产权益变动表(水资源04表) |
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水资源资产数量、金额 |
来源于水资源01表,各级部门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来自市资源规划局 |
利用处 |
协调市水利局提供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委托或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水资源资产数量、金额 |
2019年 |
||||||||
委托或法律授权市(地)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水资源资产数量、金额 |
2019年 |
||||||||
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水资源资产数量、金额 |
2019年 |
||||||||
选填表(2张) |
水资源资产收支表(水资源03表) |
本年收入 |
财政、水利主管部门统计台账 |
利用处 |
协调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提供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专项支出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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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水污染防治支出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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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专项支出(水资源) |
2019年 |
||||||||
水资源资产收入成本表(水资源05表) |
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其他、划拨等方式配置水资源资产的数量、收入、成本和损益情况 |
水利主管部门统计台账,填写合同金额 |
利用处 |
协调市水利局提供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海洋资源资产账户(6张) |
必填表(3张) |
海域资源资产表(海洋01表) |
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数量、价格和金额 |
海域面积数据来自于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 价格参考海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 |
海域海岛处 |
技术支撑单位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已填成陆区域数量、价格和金额 |
2019年 |
||||||||
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未填成陆海域数量、价格和金额 |
2019年 |
||||||||
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表(海洋02表) |
已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岛各用途类型的数量、价格和金额 |
无居民海岛面积数据来自于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 价格参考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 |
海域海岛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尚未确权的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各用途类型的数量、价格和金额 |
2019年 |
||||||||
尚未确权的未纳入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数量、价格和金额 |
2019年 |
||||||||
海洋资源责任(义务)履行情况表(海洋03表) |
修复海岸线长度及空间分布 |
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 |
海域海岛处 |
2019年 |
|||||
自然岸线保有率及空间分布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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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面积 |
2019年 |
||||||||
选填表(3张) |
海洋资源收支表(海洋04表) |
海域使用收入 |
财政、海洋主管部门统计台账 |
海域海岛处 |
海域海岛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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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及海域保护支出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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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支出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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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专项支出(海洋资源)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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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资产权益变动表(海洋05表) |
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数量、金额 |
来源于海洋01表及各级部门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 |
海域海岛处 |
技术支撑单位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委托或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数量、金额 |
2019年 |
||||||||
委托或法律授权市(地)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数量、金额 |
2019年 |
||||||||
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数量、金额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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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资产收入成本表(海洋06表) |
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其他、划拨等方式配置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数量、收入、成本和损益情况 |
海洋主管部门统计台账,填写合同金额 |
海域海岛处 |
海域海岛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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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资源资产账户(5张) |
必填表(3张) |
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表(湿地01表) |
基于三调用地湿地二级分类的数量、价格和金额 |
面积数据来源于“国土三调”,湿地资源资产价格体系和经济价值核算尚在探索阶段,暂只核算盐田的经济价值 |
森保处 |
技术支撑单位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湿地资源责任(义务)履行情况表(湿地02表) |
修复退化湿地面积 |
林业主管部门统计台账 |
森保处 |
森保处 |
2019年 |
2021年7月31日前 |
|||
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权益变动表(湿地04表) |
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资源资产数量、金额 |
来源于湿地01表及各级部门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 |
森保处 |
技术支撑单位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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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或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资源资产数量、金额 |
2019年 |
||||||||
委托或法律授权市(地)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资源资产、金额 |
2019年 |
||||||||
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资源资产数量、金额 |
2019年 |
||||||||
选填表(2张) |
湿地资源资产收支表(湿地03表) |
全民所有湿地资源配置收入 |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计台账,填写合同金额 |
森保处 |
森保处 |
2019年 |
|||
其他收入 |
2019年 |
||||||||
其他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专项支出(湿地资源) |
2019年 |
||||||||
其他支出 |
2019年 |
||||||||
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收入成本表(湿地05表) |
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其他、划拨等方式配置湿地资源资产的数量、收入、成本和损益情况 |
林业主管部门统计台账,填写合同金额 |
森保处 |
森保处 |
2019年 |
||||
备注:填报的信息包括全市合计及分行政区的数据。必填表为必须填写,选填表应尽量填写,若无法填写应说明原因。 |
附件2 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9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26号)要求,为做好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试点工作,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两统一”职责的要求,推动解决“底数不清”等自然资源管理突出问题,全面摸清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提出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范和报表体系的建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推进。以推动解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不清为导向,着力解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属性信息缺失、价值内涵不统一等突出问题,统筹谋划试点工作的任务目标、时间安排。
2.坚持目标导向,分类实施。以基本摸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探索估算国家所有者权益为目标,结合厦门市各类自然资源特点和管理基础,分类采取不同的技术方法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建立不同尺度的资产清查价格体系。
3.坚持质量第一,明确责任。坚持质量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要求,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建立核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产清查数据真实有效。明确各级各类主体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和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解决资产清查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探索资产清查成果应用路径与信息化管理,总结资产清查经验,为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试点范围和基准时点
试点范围: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展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海洋等5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资产清查试点基准时点:2020年12月31日。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面摸清我市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海洋等5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建立资产清查价格体系,估算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数据库,搭建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资产清查成果信息化、系统化管理,为切实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提供重要支撑。
探索建立符合厦门管理实际的资产清查制度,开展成果分析应用研究,对资产清查技术规范提出优化建议,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资产清查“厦门样本”。
(二)具体任务
1.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各项工作。调查、采集、提交国家级、省级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协助建立省级资产清查价格体系。
2.开展实物量清查。整合处理资产清查底图与专题数据,获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价格、分布、用途、使用权和收益等属性信息。
3.确定资产清查价格,开展经济价值估算。农用地、森林、海洋等资源资产,在省级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基础上,选取对应的方法,确定资产清查价格,结合实物量,估算资产经济价值。在基准地价基础上,确定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结合实物量,估算资产经济价值,探索核实国家所有者权益。开展211种矿产资源中市(区)级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矿产资源实物量清查和经济价值估算。
4.编制“试点成果”,开展成果质检与确认,探索资产清查成果应用路径。汇总各类资产清查数据及成果,定期对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形成自检报告。编制资产清查试点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专题图件以及资产清查价格体系相关成果。研究分析资产清查成果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路径,探索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确保资产清查工作常态运行。
5.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满足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价值评估核算和动态监测监管等业务全过程覆盖的二三维一体化管理平台,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一张图”动态更新,辅助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试点实施方案(2021年7月)。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工作安排,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参与自然资源部业务培训。
(二)资料收集整理与提交(2021年7月-8月)。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要求,采集、汇总、提交各类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基础数据资料。8月底前,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资料收集、分析、数据预处理等工作。
(三)开展实物量清查与过程性检查(2021年7月-9月)。通过空间数据整合处理,获取实物属性信息,开展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海洋等5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初步形成实物量清查数据并自检。确认全市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成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过程性检查。
(四)开展经济价值估算(2021年10月-12月)。12月底前,基于省级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开展经济价值估算,探索核实国家所有者权益。
(五)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管理平台(2021年9月-2022年4月)。围绕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建立满足资产清查统计、智能化价值评估核算与动态监测预警等业务全过程的二三维一体化管理平台,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一张图”动态更新,辅助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六)编制试点成果与质量检查(2022年1月-4月)。根据省级资产清查价格,调整完善各类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形成资产清查数据库、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检报告、信息管理平台和资产清查制度规范等成果,并对资产清查成果开展100%全面质检,保证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4月底前,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后上报试点成果。
(七)成果修改完善(2022年5月-9月)。根据国家、省自然资源厅指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市资产清查试点成果。
四、工作成果
(一)数据库成果
1.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数据库
2.矿产资源资产清查数据库
3.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数据库
4.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数据库
5.海洋资源资产清查数据库
(二)图件成果
1.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专题图件
2.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专题图件
3.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专题图件
4. 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清查专题图件
5.海洋资源资产清查专题图件
(三)表格成果
1.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基础表和汇总表
2.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基础表和汇总表
3.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基础表和汇总表
4.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清查基础表和汇总表
5.海洋资源资产清查基础表和汇总表
(四)报告成果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3.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报告
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质检报告
(五)软件成果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管理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各分局、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推进资产清查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试点工作,把落实试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详见附件1-1)。
(三)落实资金保障。将资产清查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公共财政预算,确保试点工作资金落实。
(四)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技术保障,落实技术支撑单位,严格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试行)》中各类资源的资产清查范围、资产清查方法、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方法等技术方法。积极向上沟通,及时反馈试点工作中的问题,每季度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试点情况报告。
(五)强化质量控制。配备质量检查人员,建立质量控制机制,层层落实质量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可核查。严格执行保密有关规定,相关成果仅用于资产清查工作。
附件:2-1.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2-1厦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清查内容 |
资料清单 |
责任处室 |
格式 |
提交时间 |
1 |
基础数据 |
“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 |
调查登记处 |
矢量数据、文本报告 |
2021年7月31日前 |
2 |
国土“三调”数据 |
矢量数据、文本报告 |
|||
3 |
正式宗地图数据 |
矢量数据 |
|||
4 |
卫星遥感影像数据(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两期数据) |
科测处 |
矢量数据 |
2021年7月31日前 |
|
5 |
生态保护红线 |
总规处 |
矢量数据 |
2021年7月31日前 |
|
6 |
自然保护地 |
矢量数据 |
|||
7 |
国有农用地资产清查 |
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 |
利用处 |
矢量数据、文本 |
2021年7月31日前 |
8 |
2020年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 |
管制处 |
矢量数据、文本 |
2021年7月31日前 |
|
9 |
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 |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土地供应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利用处 |
矢量数据 |
2021年7月31日前 |
10 |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监测地价成果(2017年、2020年) |
矢量数据、文本报告 |
2021年7月31日前 |
||
11 |
国有建设用地现行基准地价调查表(详见附表1-1) |
表格 |
|||
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矢量数据 |
|||
13 |
地籍调查成果(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调查登记处 |
矢量数据 |
||
14 |
储备土地专项资产清查 |
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数据 |
土地发展中心 |
矢量数据、文本报告 |
2021年7月31日前 |
15 |
土地储备管理台账数据 |
矢量数据、文本报告 |
|||
16 |
储备土地价格指标统计情况表(详见附表1-1) |
表格 |
|||
17 |
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成果 |
矢量数据、文本报告 |
|||
18 |
矿产资源资产清查 |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地矿处 |
数据库 |
2021年7月31日前 |
19 |
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数据库 |
|||
20 |
矿山开发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数据库 |
|||
21 |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成果数据 |
数据库 |
|||
22 |
矿山(地热、矿泉水)企业生产实际基础资料收集表(详见附表2-1) |
|
表格 |
||
23 |
矿山(地热、矿泉水)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基础资料收集表(详见附表2-2) |
|
表格 |
||
24 |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 |
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成果(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森保处 |
矢量数据 |
2021年7月31日前 |
25 |
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 |
矢量数据 |
|||
26 |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 |
文本报告 |
|||
27 |
近 5 年已公布(制定)的森林资源基准价或政府指导价成果 |
文本报告 |
|||
28 |
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清查 |
湿地调查监测成果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森保处 |
矢量数据 |
2021年7月31日前 |
29 |
湿地受威胁、保护及利用情况 |
矢量数据、文本报告 |
|||
30 |
海洋资源资产清查 |
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中的海域确权现状数据、注销围填海数据、公共设施登记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海域海岛处 |
矢量数据 |
2021年7月31日前 |
31 |
省政府批复海岸线 |
矢量数据 |
|||
32 |
围填海现状调查成果数据 |
矢量数据、文本报告 |
|||
33 |
海域功能区划成果数据 |
矢量数据、文本报告 |
|||
34 |
海域勘界成果数据和现行海域行政界线(习惯分界线) |
矢量数据 |
|||
35 |
海岛地名普查成果数据 |
文本 |
|||
36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补充调查数据 |
矢量数据 |
|||
37 |
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审批登记台账、公共设施登记台账等行政记录 |
矢量数据、文本报告 |
|||
38 |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
文本报告 |
|||
39 |
地方养殖用海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查表(详见附表3-1) |
表格 |
|||
40 |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研究报告 |
文本报告 |
|||
41 |
与征收标准配套发布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相关通知 |
文本报告 |
|||
42 |
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价格情况表(详见附表3-2) |
表格 |
|||
备注:数据均要求提供全市域范围。 |
附表2-1-1国有建设用地现行基准地价调查表
单位:地面地价,元/平方米
行政区 名称 |
资产清查非空间要素标识码 |
一级地类编码 |
一级地类名称 |
二级地类编码 |
二级地类名称 |
最高级别地价(元/平方米) |
最低级别地价(元/平方米) |
各级别平均地价(元/平方米) |
地价内涵 |
备注 |
||||
使用权类型 |
年期 |
通平程度 |
容积率 |
基准日 |
||||||||||
A201 |
A202 |
A203 |
A204 |
A205 |
A206 |
A207 |
A208 |
A209 |
A210 |
A211 |
A212 |
A213 |
A214 |
A215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调查县级行政单元辖区内县(市、区)本级辖区空间上的现行基准地价数据(不包括其下辖乡镇或园区等自成体系的基准地价成果)(包括已形成成果,但尚未公布的基准地价,尚未公布的在备注中注明"未公布"),以县级行政单元为单位填写。各地开展工作时,可根据本表逐级细化调查内容,调查至乡镇、工业园区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
2.“资产清查非空间要素标识码”栏,采用20位层次码结构,由县级行政区划代码、表代码(本表表代码为2240)、标识码顺序号、00占位构成。
3.表中所填地价均为地面地价,若当地基准地价体系以楼面价表达时,需根据基准地价内涵中的设定容积率将其换算为地面地价。
4.“地类编码”栏,按“国土三调”数据库中地类的统一编码填写,将基准地价体系中涉及的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地类均与“国土三调”地类逐一对应。
5.“行政区代码”栏按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填写。
6.“各级别平均地价”栏是按基准地价体系中,本用途各级别面积加权计算所得的该用途平均地价。
7.“使用权类型”、“年期”、“通平程度”、“容积率”、“基准日”均按照基准地价内涵的设定内容填写,若不同级别对应的通平程度、容积率等参数不同,按最高级别对应的参数填写,并在备注中标注“级别间XX内涵有差异”字样;如果地价对应的权利内涵有特殊限制(例如租赁住宅地价、不可分割转让等),应在备注中说明。
附表2-1-2储备土地价格指标统计情况表
2019-2020年储备土地价格指标统计情况表 |
||||||||||||||||||
序号 |
省份 |
城市 |
区县 |
区县类型 |
宗地名称 |
面积 (公顷) |
供应 方式 |
主要 用途 |
收储时间(年/月/日) |
开始前期开发时间 (年/月/日) |
完成前期开发时间 (年/月/日) |
供应时间 (年/月/日) |
宗地成本(万元) |
合同价款/划拨成本(万元) |
备注 |
|||
小计 |
其中: |
|||||||||||||||||
取得成本 |
前期开发成本 |
其他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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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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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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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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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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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通过采集储备土地供应后的价格指标数据,为国家级对储备土地经济价值估算成果进行总体分析提供参考;
2.数据采集范围为2019-2020年供应的储备地块;
3.“供应方式”栏,分为招拍挂、协议、划拨三种;
4.“主要用途”栏,按照储备土地供应时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的规划用途填写;
5.“拟收储时间” 栏,指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时间节点;
6.“开始前期开发时间” 栏,指开始进行前期开发的时间;
7.“完成前期开发时间”栏,指完成所有前期开发工作的时间;
8.“供应时间”栏,指储备土地供应的时间;
9.“宗地成本”栏,指宗地上已经发生的收储成本、前期开发成本、资金成本和其他成本等。
附表2-2-1 矿山企业生产实际基础资料收集表
年度 |
填报单位 |
矿种 |
主共伴生矿产类型 |
主要矿石类型 |
矿床工业类型 |
计量单位 |
保有资源储量 |
剩余可采储量 |
||||||||
矿石量 |
金属量 |
品位 |
资源储量类型 |
储量估算基准日(截止日) |
矿石量 |
金属量 |
平均 品位 |
矿石量 |
金属量 |
平均 品位 |
||||||
A |
B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年度 |
填报单位 |
采出量 |
产品方案 |
产品产量 |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
生产经营状态 |
矿石贫化率 |
采矿回采率 |
选矿 回收率 |
综合 利用率 |
备注 |
||
矿石量 |
金属量 |
平均品位 |
|||||||||||
A |
B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资料收集时间范围:2016年-2020年。
2.数据来源:生产地质及计划部门依据地质报告(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和储量年报)、矿山设计文件、项目可行性方案,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填列。
3.产品方案说明最终产品的类型及产品的品位,如铅精矿(50%),共伴生组分产品情况也需填列;一个矿种对应多个产品方案时是需分行填列。
4.产品产量按计价产品的数量进行填写,如产品为铅精矿,填报铅精矿含铅金属的数量。
5.保有资源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年采出量中的矿石量、平均品位。
6.生产经营状态需说明未达产、达产、改扩建等。
附表2-2-2
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基础资料收集表
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投资额、流动资金、开采补贴、国家权益的计量单位:万元
年度 |
填报 单位 |
年主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费用 |
管理费用 |
总成本费用 |
财务费用 |
税金及附加 |
开采专项补贴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资源税 |
生产资产回报 |
||||
矿种 |
年产品销售量 |
产品价格 |
年产 销售额 |
|||||||||||||||
计量单位 |
价格 |
|||||||||||||||||
A |
B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年度 |
填报单位 |
投资总额 |
流动资金 |
备注 |
||||||||||
固定资产 |
更新改造资金 |
无形资产 |
其中:土地出让金 |
长期待摊费用 |
其他长资产 |
|||||||||
原值 |
净值 |
初始入账金额 |
摊销余额 |
初始入账金额 |
摊销余额 |
初始入账金额 |
摊销余额 |
初始入账金额 |
摊销余额 |
|||||
A |
B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资料收集时间范围:2016年-2020年
2.数据来源:财务部门根据财务报表及企业生产实际填列
3如填列项目不能分列矿种,只需每年度填列一行,但需要备注说明。
4.如历史数据的口径亦不一致时,按最新要求归集,确保不缺项不漏项。
5.按年度实际销售的计价产品的数量填列;共伴生组按分产方案填列;一个矿种对应多个产品方案时是需分行填列
6.各项成本、费用、税金等应扣除资源税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占用费(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其他国家权益款项年度摊销
7.经营成本为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摊销费、维简费和财务费用,
8.总成本费用构成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制造费用)与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但不包括支付给上级企业的管理费用
9.开采专项补贴包括矿山企业享有的资源类奖励资金、增值税先征后返、价格补贴等;投资总额为矿产开采的必须生产性投资。
附表2-3-1
地方养殖用海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查表
单位:万元/公顷
海域等别 用海方式 |
XX等 |
XX等 |
…… |
征收方式 |
|
围海养殖用海 |
|
|
|
|
|
|
|
|
|
|
|
|
|
|
|
|
|
开放式养殖用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文件名+文号
发布时间: XXXX年XX月。
填表说明:
1.适用于尚未开展海域定级并制定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他行政单元填写。
2.海域等别、征收方式、用海方式根据地方相关文件、标准填写,其中各县根据养殖用海方式二级类的划分情况,自行填写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细分方式。有其他用海方式使用金征收标准的,自行补充。
3.在表后备注中填写养殖用海使用金征收标准发布的“文件名+文号”、“发布时间”。
附表2-3-2
海域使用权流转价格情况表
行政区划名称 |
行政区划代码 |
沿海行政区划代码 |
海域管理号1 |
不动产单元号1 |
海域管理号2 |
不动产单元号2 |
所在海洋功能区名称 |
宗海面积 (单位:公顷) |
用海方式1 |
用海面积1 |
用海方式2 |
用海面积2 |
用海方式3 |
用海面积3 |
用海类型 |
出让价 (单位:万元) |
A1101 |
A1102 |
A1103 |
A1104 |
A1105 |
A1106 |
A1107 |
A1108 |
A1109 |
A1110 |
A1111 |
A1112 |
A1113 |
A1114 |
A1115 |
A1116 |
A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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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行政区划名称 |
行政区划代码 |
沿海行政区划代码 |
起始时间1 |
终止时间1 |
流转价 (单位:万元) |
流转面积1 (单位:公顷) |
流转面积2 (单位:公顷) |
流转面积3 (单位:公顷) |
起始时间2 |
终止时间2 |
增值价(单位:万元) |
流转类型 |
备注 |
A1101 |
A1102 |
A1103 |
A1118 |
A1119 |
A1120 |
A1121 |
A1122 |
A1123 |
A1124 |
A1125 |
A1126 |
A1127 |
A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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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适用于省、市、县各级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价格信息填写,包括但不限于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等。
2.海域管理号1、不动产单元号1填写初始用海的海域管理号或不动产单元号,两个号必须填一个,优先填写海域管理号。海域管理号2、不动产单元号2填写海域使用权变更后的海域管理号或不动产单元号,如果没有可不填。
3.所在海洋功能区名称填写项目所在一级类功能区名称,如果项目跨多个海洋功能区,则依次填写所在功能区名,用“、”分隔。
4.用海方式、用海面积根据证书填写二级类用海方式和该方式对应的图斑面积。若项目涉及多种用海方式,则根据用海方式依次填写用海方式1和该用海方式对应的用海面积1、用海方式2和该用海方式对应的用海面积2,用海方式3和该用海方式对应的用海面积33,涉及几种用海方式则填写几次。
5.用海类型根据证书填写一级类用海类型。
6.出让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招标、挂牌、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写合同的出让价款,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写海域使用金应征金额,若使用金缴纳方式为逐年缴纳,则根据用海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填写审批年限内应缴纳的使用金总额。
7.起始时间1、终止时间1填写海域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公共用海登记表中用海起始和终止时间。
8.流转价填写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流转登记金额.
9.流转面积根据项目用海方式对应填写,区分各用海方式分别流转了多少面积。
10.起始时间2、终止时间2填写使用权流转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11.增值价填写海域转让金或海域租金,如果没有可不填。
12.流转类型根据使用权流转实际类型填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出租等类型。
13.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表2-3-3
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价格情况表
行政区划名称 |
行政区划代码 |
沿海行政区划代码 |
无居民海岛证书编号1 |
不动产单元号1 |
无居民海岛证书编号2 |
不动产单元号2 |
海岛名称 |
海岛代码 |
海岛面积(单位:平方米) |
主导用途 |
用岛方式 |
用岛类型1 |
用岛面积1 (单位:平方米) |
用岛类型2 |
用岛面积2 (单位:平方米) |
用岛类型3 |
用岛面积3 (单位:平方米) |
A1201 |
A1202 |
A1203 |
A1204 |
A1205 |
A1206 |
A1207 |
A1208 |
A1209 |
A1210 |
A1211 |
A1212 |
A1213 |
A1214 |
A1215 |
A1216 |
A1217 |
A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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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行政区划名称 |
行政区划代码 |
沿海行政区划代码 |
出让价 (单位:万元) |
起始时间1 |
终止时间1 |
流转价 (单位:万元) |
流转面积1 (单位:公顷) |
流转面积2 (单位:公顷) |
流转面积3 (单位:公顷) |
起始时间2 |
终止时间2 |
增值价 |
流转类型 |
备注 |
A1201 |
A1202 |
A1203 |
A1219 |
A1220 |
A1221 |
A1222 |
A1223 |
A1224 |
A1225 |
A1226 |
A1227 |
A1228 |
A1229 |
A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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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适用于省、市、县各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价格信息填写,包括但不限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等。
2.无居民海岛证书编号1、不动产单元号1填写初始用岛的无居民海岛证书编号或不动产单元号,两个号必须填一个,优先填写无居民海岛证书编号。无居民海岛证书编号2、不动产单元号2填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更后的无居民海岛证书编号或不动产单元号,如果没有可不填。
3.主导用途、用岛方式根据证书填写主导用途、用岛方式。
4.用岛类型、用岛面积根据证书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补充调查图斑分条填写各图斑用岛类型和对应的用岛面积,涉及几种用岛类型则填写几次。
5.出让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招标、挂牌、拍卖)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填写合同的出让价款,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填写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征金额,若使用金缴纳方式为逐年缴纳,则根据用岛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填写审批年限内应缴纳的使用金总额。
6.起始时间1、终止时间1填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上用岛起始和终止时间。
7.流转价格填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流转的登记金额。
8.流转面积根据项目用海方式对应填写,区分各用岛方式分别流转了多少面积。
9.起始时间2、终止时间2填写使用权流转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10.增值价填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金或租金,如果没有可不填。
11.流转类型根据使用权流转实际类型填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出租等类型。
12.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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