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6-09-01-2024-025
- 发布日期:2024-04-22
为提高厦门市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开展了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和改革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中央财政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情况
依据2022年10月31日《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26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27号)和2023年4月14日《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2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累计收到中央财政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93万元,其中: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16万元,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77万元。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总体目标为:全面保护天然林,天然林资源从恢复性增长进一步向提高质量转变,生态状况从逐步好转向进一步明显改善转变,水土流失明显减少,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加强天然林资源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加强非国有天然林生态保护补偿和天然林保护,林区职工及周边群众满意度不低于85%。
(二)我市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2022年12月5日,依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厦财综指〔2022〕26号)精神,我市及时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下达至各区,并明确年度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为:对全市7.61万亩(其中国有1.64万亩、非国有5.97万亩)天然商品林足额发放停伐管护补助(其中海沧区0.51万亩、集美区0.24万亩、同安区2.81万亩、翔安区1.44万亩、思明区2.43万亩、湖里区0.18万亩),对全市36.65万亩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含1.36万亩国家级公益林)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其中,海沧区1.66万亩,集美区1.86万亩,同安区25.33万亩,翔安区7.80万亩),确保天然商品林和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管护,森林蓄积量得到持续增长,森林生态效益发挥明显,天然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满意度达85%以上。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林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我市建设高素质高颜值城市提供森林生态环境保障,根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0号)、《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7号)、《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4号)等文件精神,2023年,对于我市区划界定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全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共执行预算支出1906.32万元。对实施停伐的天然商品林,全市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专项资金共执行预算支出216.95万元。
(二)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2023年,我市严格按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要求,在市级财政配套的基础上抓好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的分解下达,并按季度做好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的绩效监控,确保各级及时完成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的支出、使用。
(三)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2023年,我市完成对36.65万亩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含1.36万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全面加强管护,完成对全市7.61万亩天然商品林(其中国有天然商品林1.64万亩,非国有天然商品林5.97万亩)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并按照标准足额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通过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停伐管护,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平均亩蓄积量得到持续增长;林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得到增强,有效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护林员满意度达95%。
(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
指标1: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面积7.61万亩,实际完成天然商品停伐管护面积7.61万亩(其中国有天然商品林1.64万亩,非国有天然商品林5.97万亩)。
指标2: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面积36.65万亩,实际完成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面积36.65万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1.36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35.29万亩)。
(2)质量指标
指标1:天然林资源森林蓄积量持续增长,实际蓄积量得到持续增长。
指标2:天然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率达100%,实际完成100%。
(3)时效指标:天然商品林和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补助兑现率真和当期任务完成率达100%,实际完成100%。
(4)成本指标
指标1: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23元/亩(其中中央财政10元/亩,市级财政13元/亩),实际完成23元/亩。
指标2: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30元/亩(其中中央财政16元/亩,市级14元/亩),实际完成30元/亩。
指标3:国有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36元/亩(其中中央财政10元/亩,市级财政26元/亩),实际完成36元/亩。
指标4:非国有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60元/亩(其中中央财政16元/亩,市级财政44元/亩),实际完成60元/亩。
指标5:国有省级生态公益林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36元/亩,实际完成36元/亩。
指标6:非国有省级生态公益林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60元/亩,实际完成60元/亩。
指标7:国有林场租用村集体林地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24元/亩,实际完成24元/亩。
2.效益指标
(1)生态效益指标
指标1:森林系统生态效益发挥明显,实际生态效益发挥明显。
指标2: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得到持续增长,实际得到持续增长。
指标3: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管护,实际得到有效管护。
(2)社会效益指标
指标1:林区职工及周边群众民生得到有效改善,实际得到有效改善。
指标2:林区社会保持稳定,实际保持稳定。
(3)可持续影响指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改善可持续影响明显,实际可持续影响明显。
3.满意度指标:林区职工、周边群众满意度≥85%,实际完成95%。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综合绩效分析,我市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绩效目标基本完成,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发挥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和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效益。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绩效自评结果将发至我市各相关单位,及时公开,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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