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6-06-11-2026-003
    • 发布日期:2026-03-25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梁景裕)
    发布时间:2026-03-25 17:44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梁景裕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 350221********5532
    违法事实: 梁景裕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前村大家族鞋业厂房北侧及南侧共3161.324平方米(约4.742亩)土地,于2005年开始陆续进行围占、场地平整、建设晒香场等非农化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控制并长期非法侵占。经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本案被占用地块,耕地面积2187.643平方米,园地面积319.88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面积95.966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557.832平方米,共计3161.32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机关: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厦资源规划翔罚字〔2026〕2号
    处罚内容: 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有权人退还非法占用的3161.324平方米土地,向本机关提交退地凭证。 2.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恢复土地原状。将其中415.849平方米土地恢复为其他农用地,2187.643平方米土地恢复为耕地(旱地)。 3.处罚款人民币¥1432425.60元。
    处罚金额: 143.24256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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