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6-06-11-2023-025
- 发布日期:2023-10-11
关于厦门特工开发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12 16:05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厦门特工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154984129T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至今厦门特工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马銮湾新城集美片区水生态修复工程,在集美区灌口镇海翔大道南侧深青溪浦边段河道整治非法占用破坏耕地5402.840平方米(8.104亩),其中水田2083.389平方米(3.125亩),水浇地3319.451平方米(4.979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类第3项(编码:XMTD2103)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限资源规划部门职责)规定:“严重违法情形,即破坏耕地7亩以上的,或者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 |
违法行为类型: | 破坏耕地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厦资规集二大队罚决〔2023〕1号 |
处罚内容: | 1.责令限期15日改正或者治理(复垦复耕或其他补救措施);2.并处耕地开垦费9倍的罚款。人民币陆拾叁万玖仟柒佰伍拾捌元整。 |
处罚金额: | 63.9758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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