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6-06-11-2021-026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公示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30 |
文 号 | 厦资源规划林罚决字〔2021〕3号 | ||
标 题: | 对孙旺红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孙旺红 |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 | 3502061*******301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孙旺红于2019年3月的某天清晨前往海边钓鱼的路上在环岛路东宅村地段的鸡山树林里发现一只翅膀及脚部严重受伤的老鹰(经鉴定为普通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即将普通鵟捡回家放在纸箱里进行治疗养殖。至2019年10月左右,普通鵟的翅膀及脚伤已基本恢复,你将普通鵟放在家里继续养殖一段时间,期间通过上网查询学习老鹰的养殖知识后,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4月16日共6次通过淘宝网购买的普通鵟头部带的帽子、用于将普通鵟的脚捆绑在阳台栏杆上的皮质绊子及给普通鵟服用的鸟类驱虫药,共支付人民币785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处罚机关: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繁育许可证非法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处罚类别: | 没收涉案动物并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厦资源规划林罚决字〔2021〕3号 |
处罚内容: | 没收案涉野生动物,即普通鵟一只,同时处以案涉野生动物价值两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处罚金额: | 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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