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6-06-11-2022-001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公示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04 |
文 号 | 厦资源规划林罚决字〔2021〕2-2号 | ||
标 题: | 对叶裕元非法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裕元 |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 | 350624198*******15 |
违法事实: | 买、出售、利用的百花锦蛇、灰鼠蛇、眼镜王蛇、渔游蛇应属于人工繁育种群;尚无证据证明本案涉及池鹭和夜鹭为人工繁育种群野生动物。以上野生动物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及非人工繁育种群有关野生动物价值核算依据,本案涉及的百花锦蛇、灰鼠蛇、眼镜王蛇、渔游蛇、池鹭、夜鹭核定价值为人民币11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17〕9号)文列《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07条规定 |
处罚机关: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厦资源规划林罚决字〔2021〕2-2号 |
处罚内容: | 没收案涉野生动物(眼镜王蛇1条,灰鼠蛇47条,百花锦蛇1条,渔游蛇12条,池鹭2只,夜鹭1只),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3000元。 |
处罚金额: | 3.3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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