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20版)》(以下简称《标准》)分析评估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优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发布《标准》补充条款通知,具体如下:
一、增加工业用地非机动车配建指标
《标准》附表三中增加工业用地非机动车“0.3车位/100m2建筑面积”的配建指标,增加内容如下: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非机动车指标 |
|
其它 |
工业项目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 |
二、上调工业项目机动车位配建指标上限
《标准》附表一调整工业项目机动车位配建指标,由“0.1-0.2车位/100m2建筑面积”调整为“0.1-0.4车位/100m2建筑面积”,调整内容如下: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指标 |
|
其它 |
工业项目、物流仓储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1-0.4 产业类型特殊的工业项目配建规模确需突破该标准的,需专题论证。 |
三、增加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机动车
停车位配建指标可进行折减
《标准》第七条修改为“第七条 指标表中住宅建设项目为地下停车库配建标准。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指标不得低于配建指标表所列下限值(轨道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可经论证参照第九条非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折减标准执行),且总停车位数不得低于一户一车位的标准。保障性商品房、保障性租赁房及公共租赁房配建指标为指导指标,由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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